国际贸易

1.某出口商A与进口商B拟采用光票托收方式进行贸易,运输方式为空运。不久以后,出口商接到进口商开来的、国外某银行出具的并以此银行为付款人的支票,金额为10万美元。出口商随... 1.
某出口商A与进口商B拟采用光票托收方式进行贸易,运输方式为空运。不久以后,出口商接到进口商开来的、国外某银行出具的并以此银行为付款人的支票,金额为10万美元。出口商随即将货物装运出口,并要求出口地的某银行为其办理光票托收。但是,当支票寄交至国外付款行时,被告知此支票为空头支票,最终造成出口商A货款两空的损失。
2.
A公司按付款交单方式与美国B公司达成出口交易。A公司指定C银行为托收行,因A公司出具的托收申请中未指定代收行,C银行接受委托后自行指定美国D银行为代收行。A公司发货后,将汇票附上全套单据交付托收行C银行,C银行将全套跟单汇票寄美国D银行,D银行在未收到A公司货款前擅自将单据交给B公司,B公司凭提货单以货物为瑕疵为由拒付货款。A公司与B公司几经交涉未果,于是A公司提出诉讼,认为C银行指定的代收行D银行未按托收指示而擅自放单,该违约责任应由C银行承担。
请问:你认为法院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3.
24.信用证开立
信用证由C国的一家银行开给K国的受益人,货物是手机,目的地是H国。同时,信用证要求一份空运单,其收货人为申请人以外的第三方H国。按照C国外贸管制规定,如果进口手机,进口商必须事先从进口许可部门取得进口许可证。否则,禁止进口商和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然而,事实上申请人并没有取得该进口许可证,因此,信用证的开立是违法的。
请问:此时信用证是否依然有效呢?
25.信用证与合同的独立性
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商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为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和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没有外套麻包。该批货物抵港后,A公司将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异议。后将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异议。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合要求,重新包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退货主张。A公司称其是在信用证条件下来履行义务。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受益人的沉默是否表明其接受信用证的修改?

26.受益人的沉默是否表明其接受信用证的修改?
I银行通过A银行开出了一份信用证,A银行既是通知行又是议付行。随后,I银行又开出了一份修改。受益人没有对修改表示拒绝或接受,A银行收到的单据与原信用证相符。现在的问题是:(1)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收益人拒绝了修改吗?(2)开征行/议付行是否可以对修改的接受与否设定一个最后期限,比如15天,如果在15天之内没有收到受益人的回复,就可以认定受益人接受了修改?

见索即付保函担保一销售合同项下货物的发运。保函规定凭首次书面要求及验货人签发的说明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付款。随后受益人要求时,提交的要求书所引用的合同号与保函规定的相同,但验货人却引用了不同的合同号。请问:此时担保人可否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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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鱼游走四海7ba1c7
2012-12-12 · TA获得超过2.8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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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A公司不谙国际支票托收与交货之间的风险防范所致。对于国际支票的结算,必须先做支票托收,当托收成功,即受到货款后在安排发货,则何虑之有?风险岂不是化为乌有?!何至出现本案例的结局?

所以,皆因本案例的出口商A不谙国际支票结算的规律及风险防范所致——是此,成为典型案例。

2、法院该的判决应该是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
因为,错不在C银行,是D银行私自放单给B公司,而不是C银行放单,根据跟单托收惯例,C银行所托是付款交单,即只有当B公司向D银行付清托收货款后,D银行才可以放单给B公司。而D银行违反托收惯例,私自放单。
所以,应该由C银行追究D银行的责任,即该案应该由C银行向D银行提出索赔。追偿所得给A公司销账。

3、
24.信用证开立

此时信用证依然有效。

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单独的单据买卖。且所涉及到的手机虽然在C国有外贸管制,但是手机不是从C国出口,也不是进口到C国,即这是不涉及C国手机进出口的转口贸易,所以,根本就不涉及C国的进口许可证问题。因此,无论是从信用证的角度来说,还是许可证的角度来说,本案例所开立的信用证有效。

25.信用证与合同的独立性

本案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且交单相符,所以没有过错,且无收汇之虑。而开证申请人B公司称包装不符合要求,重新包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退货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就要保证对受益人付款。也就是虽然信用证是根据合同的条款开立,但是,如果合同条款与信用证如果有所不同,开证行以信用证而依据,不会顾及合同条款。

所以,受益人收汇无虞。

至于受益人未按合同包装,不是沉默或表明其接受信用证修改的包装条款,而按信用证规定包装行事。

26.受益人的沉默是否表明其接受信用证的修改

(1)是的,在受益人仍按修改前原信用证条款交单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收益人拒绝了修改。
(2)开征行/议付行不可以对修改的接受与否设定一个最后期限——受益人对待信用证修改的态度可以是直接用书面的形式表示接受或拒绝,也可以用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或拒绝,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修改的内容行事和交单,则表明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的该次修改;如果受益人如本案所行,即仍按原信用证或某次修改的内容行事,也就是未按本次修改的内容行事,就表明受益人拒绝了本次修改——信用证的修改接受与否,由受益人自行决定,不能被强制。

27、见索即付保函担保一销售合同项下货物的发运。

此时担保人可以拒付。

因为,担保人是为某合同做的担保,那么,既然验货人所出具或签发的质量不符的合同号,与担保人所担保的合同不符,那么担保人就有权拒付——不在担保责任范围内,为什么要负不相关的责任?!
孚盟软件
2023-07-25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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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傲江湖之小鱼儿
2021-01-26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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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走进世界贸易发展的演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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