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作业 5

张某、徐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普通合伙企业B。三人各自出资比例以及由此决定的各自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分别为40%、40%、和20%,请结合《物权法》《合伙企业法》... 张某、徐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普通合伙企业B。三人各自出资比例以及由此决定的各自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分别为40%、40%、和20%,请结合《物权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回答以下问题:
李某长期拖欠吴某借款,已经无力偿还,吴某申请法院对李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进行强制执行,最终由吴某取得了该财产份额,吴某是否因此取代了李某,成为该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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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1985
2012-12-21 · 超过1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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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吴某申请法院李某偿还借款,并执行申请李某在合伙企业的份额财产。

只有在吴某同意作为合伙人,徐某张某也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合伙人,否则只能办理李某退货手续或者消减相应份额。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逍遥_609
2012-12-1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逍遥_609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采纳数:14607 获赞数:55866
向公平!往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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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想成为合伙人,必须经张某和徐某同意,且其两人有优先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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