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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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刘振海(越秀区广州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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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创作者dtyJRFrunx
2020-04-18 · TA获得超过3.7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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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无权处分动产的,如相对人(即丙)为善意,即不知道乙无处分权,同时以合理对价成交,并且将该动产(本案是电脑)交付给买受人,那么丙即可以依该法条获得电脑的所有权。
2.
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为待定。

该合同本身的效力需要求过甲的追认,如追认,则有效;如拒绝追认,合同则为无效。
3.
电脑的归属

如乙向丙转让电脑时,丙并不知道该乙对电脑无处分权,即便买卖合同无效,依然可以取得电脑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即原始取得。

4.
对甲的救济途径,甲可以向乙主张,要求乙返还出售电脑的价款,依据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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