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

赵先生2010年3月购买了李女士一套房产但一直未过户,2011年2月李女士又将该房产卖与张先生并完成了过户交易。张先生现起诉赵先生要求腾房,赵先生很无奈,现法院尚未判决。... 赵先生2010年3月购买了李女士一套房产但一直未过户,2011年2月李女士又将该房产卖与张先生并完成了过户交易。张先生现起诉赵先生要求腾房,赵先生很无奈,现法院尚未判决。问:李女士是否构成合同咋骗罪?赵先生是否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赵先生还应该怎么办?
大家意见不一我好难决定啊。另外,如果开发商一房二卖,是否与个人是一个性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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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爱律人李庆亮
2014-02-13 · TA获得超过51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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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主观上,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通过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来获取财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义务,也就是说意图无偿占有买受人的财物。而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只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并不具有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即只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售房价格而故意“一房二卖”,但对于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其并不想非法占为己有。其次,在具体行为上,结合主观故意考虑,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各种欺诈手段,如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票据等,企图骗取买受人的财物占为己有;还可能在签订合同取得买受人的购房款后,又打算不履行交房义务,肆意挥霍所取得的对方财物等;一些行为人在违约后虽然表示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却编造种种借口加以搪塞,或者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敷衍对方,甚至干脆携款潜逃,这些行为均不能认定其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实际行动。从司法实践来看,一房二卖取得两笔以上房款后,逃匿的,是合同诈骗最显著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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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无敌猪八戒
2013-03-20 · TA获得超过5.1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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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算合同诈骗,李女士要承担的是对其中一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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丶掖可8I2988
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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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物权优先于债权,赵先生只能找李女士主张违约责任,现在房子是属于张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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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太多行内人士提出了不同观点,我有点发蒙。能否再深入提出您观点的合理性所在,别人观点的不合理性所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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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愉且憨厚丶雪花9572
2013-03-20 · TA获得超过11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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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因为当时买房的时候,卖方确实是有房可卖,无法证实卖方原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有骗取钱财的故意。可以按照民事途径处理,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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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太多行内人士提出了不同观点,我有点发蒙。能否再深入提出您观点的合理性所在,别人观点的不合理性所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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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出云
2013-03-20 · TA获得超过10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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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这种是不会按照合同诈骗罪来处理的,基本是走民事纠纷路线,可能是存在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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