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

赵先生2010年3月购买了李女士一套房产但一直未过户,2011年2月李女士又将该房产卖与张先生并完成了过户交易。张先生现起诉赵先生要求腾房,赵先生很无奈,现法院尚未判决。... 赵先生2010年3月购买了李女士一套房产但一直未过户,2011年2月李女士又将该房产卖与张先生并完成了过户交易。张先生现起诉赵先生要求腾房,赵先生很无奈,现法院尚未判决。问:李女士是否构成合同咋骗罪?赵先生是否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赵先生还应该怎么办?
大家意见不一我好难决定啊。另外,如果开发商一房二卖,是否与个人是一个性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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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经常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是一房二卖除了可能会涉及民事上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外,还可能会触犯刑法上的诈骗,应当尤其警惕。一房二卖,就是指将一套房产卖与多个购买者,它除了具有合同上欺诈的嫌疑外,还具有与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极为相似的一些特征。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房二卖之所以会涉嫌合同诈骗,是因为它也具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特征。但是,一房二卖是否会构成合同诈骗,还需要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考察。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若只是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应该属于民事范畴,而不以刑法论罪。但如果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当事人还是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勿为小利而犯大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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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可构成合同诈骗罪。题目中李女士在先将房产卖给赵先生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又将该房产卖与张先生并完成了过户交易,存在诈骗嫌疑,赵先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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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说的都是干货,快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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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房二卖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扩展资料:

案例:一房两卖骗46万 卖房者获刑4年

2017年12月4日,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此案经两级法院审判,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张某今年33岁,原系榆林某银行职工,2016年11月20日,张某将位于榆林市高新区自己名下的某小区单元房及一个地下车位,以63.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高某。

2017年7月18日,张某又通过房产中介榆林市某房地产代理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害人任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次出售该房屋及地下车位,骗取任某人民币46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在房屋已经出售给了高某、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真相,与他人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任某购房款人民币46万元,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合同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张某退赔被害人任某合同诈骗所得款人民币46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量刑畸重,罚金数额过高,且上诉人家属正积极筹措资金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榆林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所列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案事实。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数额及情节,量刑适中,并无不当。

但鉴于上诉人家属在二审期间主动向被害人退赔10万元,可以认定张某悔罪意愿明显,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上诉人张某继续退赔被害人任某合同诈骗所得款人民币36万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同诈骗罪

参考资料:人民网-一房两卖骗46万 卖房者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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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问题为您带来解答:
根据民法相关理论,一房二卖的合同属于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签订2个或者2个以上合同,属于多重买卖,多重买卖不影响买卖合同,所以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也正因如此,对于第二个合同无法得到房屋的人可以主张对方违约责任,反过来推理,可以看出这样的行为在民事法律角度看都不承担责任,更别说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要想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证明再次出卖是欺诈的必然追求,如果只是单纯的追求更高的利益,应当慎重考量刑事标准。
如果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您点赞并关注。如果可以提供更多信息,或者您有更加具体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电话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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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涉嫌合同诈骗。 赵先生应该去报案,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相关判例:

男子一房二卖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刑10年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6/01

[案情介绍]2004年至2005年期间,赵某某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8.6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位于南汇区惠南镇一套住房转让给朱某,朱某支付了上述购房款。2006年3月,赵某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上述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陆某,并至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从而达到骗取朱某的购房款目的。后赵某某在案发前退还了朱某7.5万元,实际骗得钱款11.1万元。因朱某给付了赵某某购房款后,迟迟拿不到房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3月7日,公安机关将赵某某抓获归案。
[律师说法]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最终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共计11.1万元,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6万元。这起案件的判决对犯罪分子在房屋买卖中进行蓄谋诈骗是一种有力的打击,它保护了房产交易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大快人心呀!

不管是不是最后定性合同诈骗,还是民生欺诈。至少有一点可以确定,赵先生可以获得付出房款1倍以下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更多追问追答
追问
我本赞同你的观点,现在有太多行内人士提出了不同观点,我有点发蒙。能否再深入提出您观点的合理性所在,别人观点的不合理性所在呢?
追答
呵呵,本来就争议很大。争议的焦点在于这个是民事欺诈还是合体诈骗。

这个还真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明白的,估计要搞个辩论会才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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