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与樊某达成协议,由樊某购买开发公司在建的商品房一套。同年12月20日,樊某预付了购房款40000元。事后,樊某得悉开发公司所...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与樊某达成协议,由樊某购买开发公司在建的商品房一套。同年12月20日,樊某预付了购房款40000元。事后,樊某得悉开发公司所预售的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遂不再支付余下的房款,也不愿接收已竣工的房屋,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购房协议无效,开发公司返还其预付的购房款40000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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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开发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樊某与其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法院应判合同无效,开发公司仅返还购房款40000元,不需赔偿利息损失,这是因为开发公司并不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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