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一批,含税金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一批,含税金额为23.4万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产品一批,含税金额为11.7万元,向...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一批,含税金额为23.4万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产品一批,含税金额为11.7万元,向灾区捐赠一批货物,不含税金额为5万元,以自制产品换取原材料一批,生产成本为30万元,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该企业月初留抵税额为2万元,本月进项税额发生额为10万元,当月用库存材料修缮本厂车间房屋,价款2万元(不含税),则本月应纳增值税为多少?(税率17%) 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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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项税=17+3.4+1.7+0.85+0.85+5.61=28.56万元。
1、本月销售产品一批的销项税=100*17%=17万元。
2、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一的批销项税=23.4/1.17*17%=3.4万元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产品一批的销项税=11.7/1.17*17%=1.7万元。
4、向灾区捐赠一批货物的销项税=5*17%=0.85万元.
5、以自制产品换取原材料的销项税=30(1+10%)*17%=5.61万元
二、进项税=10万元。
三、进项转出=2*17%=0.34万元。
四、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进项转出-留抵税额=28.56-10+0.34-2=16.9万元。
1、本月销售产品一批的销项税=100*17%=17万元。
2、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一的批销项税=23.4/1.17*17%=3.4万元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产品一批的销项税=11.7/1.17*17%=1.7万元。
4、向灾区捐赠一批货物的销项税=5*17%=0.85万元.
5、以自制产品换取原材料的销项税=30(1+10%)*17%=5.61万元
二、进项税=10万元。
三、进项转出=2*17%=0.34万元。
四、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进项转出-留抵税额=28.56-10+0.34-2=1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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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7+3.4+1.7+0.85+5.61+0.34-2-10=28.39-2-10=16.9
销项税额
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价100万元 100*17%=17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含税金额23.4万元 23.4/1.17*17%=3.4
向消费者销售产品一批含税价11.7万元 11.7/1.17*17%=1.7
向灾区捐赠一批货物不含税价5万元 5*17%=0.85
产品换取原材料一批 生产成本30万 30*(1+10%)*17%=5.61
进项转出
修理车间房屋领用材料不含税2万元 2*17%=0.34
进项税额
期初留底2万元
本月发生额10万元
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增值销售货物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4、纳税人有条例 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价100万元 100*17%=17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含税金额23.4万元 23.4/1.17*17%=3.4
向消费者销售产品一批含税价11.7万元 11.7/1.17*17%=1.7
向灾区捐赠一批货物不含税价5万元 5*17%=0.85
产品换取原材料一批 生产成本30万 30*(1+10%)*17%=5.61
进项转出
修理车间房屋领用材料不含税2万元 2*17%=0.34
进项税额
期初留底2万元
本月发生额10万元
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增值销售货物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4、纳税人有条例 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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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100+23.4/(1+17%)+11.7/(1+17%)+5+30x(1+10%)]x17%
进项转出=2x17%
留抵=2
进项=10
增值税=销项-(进项-进项转出+留抵)
销项=[100+23.4/(1+17%)+11.7/(1+17%)+5+30x(1+10%)]x17%
进项转出=2x17%
留抵=2
进项=10
增值税=销项-(进项-进项转出+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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