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个税法增值税的题目,求大神~~~~~~ 5
沪南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2011年10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①10月5日,向A厂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000...
沪南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2011年10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①10月5日,向A厂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68000元,取得运输部门的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20000元,其中运费16000元,建设基金2 000元,保管费1000元,装卸费1000元。
②10月13日,与D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接受其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 元,增值税34000元,材料未到。
③10月18日,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款项已经支付,低值易耗品尚未验收入库。
④10月21日,销售产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900 000 元,税款153000 元。
⑤10月22日,用新开发的K05 产品100 000 元(成本价)向合作单位投资入股,公司无同类产品售价。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沪南公司10月份应纳增值税额(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展开
①10月5日,向A厂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68000元,取得运输部门的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20000元,其中运费16000元,建设基金2 000元,保管费1000元,装卸费1000元。
②10月13日,与D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接受其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 元,增值税34000元,材料未到。
③10月18日,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款项已经支付,低值易耗品尚未验收入库。
④10月21日,销售产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900 000 元,税款153000 元。
⑤10月22日,用新开发的K05 产品100 000 元(成本价)向合作单位投资入股,公司无同类产品售价。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沪南公司10月份应纳增值税额(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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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增值税=153000+100000*17%-68000-16000*7%-34000-8500
计算结果就可以了。
这里的考点在于材料未入库的情况下,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上述条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算结果就可以了。
这里的考点在于材料未入库的情况下,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上述条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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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增值税额=18700+15300-8500-34000-69260=-77760元,所以10月不交增值税。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第一笔业务考的是运费抵扣比例和价外费用
第五笔业务考的是视同销售组成计税价
其他几笔都很简单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第一笔业务考的是运费抵扣比例和价外费用
第五笔业务考的是视同销售组成计税价
其他几笔都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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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 你是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的吧 怎么可以来网上找答案呢 给我好好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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