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13:2000年8月,张三(原告,现年11岁)去邻居家玩,发现床上放着一个精致的随身听,即在离开邻居家时随手拿走。张三因迷恋游戏机需要用钱,便将随身听以50元价格卖给了李... 13:2000年8月,张三(原告,现年11岁)去邻居家
玩,发现床上放着一个精致的随身听,即在离开邻居家
时随手拿走。张三因迷恋游戏机需要用钱,便将随身听
以50元价格卖给了李四,卖时称随身听是捡的。次日,
邻居找到张三的父亲索要随身听,张父方知张三卖给了
李四。邻居当即表明,此随身听乃其好友从日本带回来
送给他的礼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张父找到李四要求
退款还物,李四承认50元买了张三的随身听,但他随即
将此物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不相识的人,已经无
法退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偿还该随身听的价款
2700元。问:
 1) 张三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假如本案张三不是11岁而是19周岁,那么他与李四
订立的合同应如何认定?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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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jumby
2014-04-21 · TA获得超过152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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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效力待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指定代理人追认,否则无效。
其父亲没有追认,应该是无效合同。

2) 效力待定,属于没有无处分权人处理他人财产的合同,所以效力待定,如果有处分权人认可了,或者获得了处分权,那么有效,否则无效。

3)和李四无关,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应当由张三的父亲来赔偿民事责任。因为张三是违法主体,其父亲是指定代理人,属于转承责任。
夜咏调
2014-04-21 · TA获得超过17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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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合同无效!因为盗赃物并不适用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因为标的物的不合法而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因为标的物不合法,无论是张三是否成年,均为无效合同!
第三、本案的处理方法:作为物的所有人,张三的邻居基于物权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物的占有人返还,但本案中物品无法追回,则可以要求张三赔偿损失,因张三未成年,则可以依照《侵权行为法》要求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观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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