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三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还能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吗
工作三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作超过两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今天,记者从屯昌县人民法院获悉,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未按时支付雇员曹某某工资,屯昌法院判决其支付原告曹某某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万余元,并支付曹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750元。
2012年12月1日,曹某某应聘至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职务为工程师,工资为6500元/月,当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8、9、10三个月,该公司每月仅支付曹某某工资1500元,曹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该公司辞职,并于当年12月11日获批。该公司一次性补发了未足额发放给原告的工资,并为其补交了各项社会保险。
曹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7万余元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9750元。
据法官分析,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在雇用劳动者过程中希望通过各种办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适用。甚至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目的,通过变更劳动合同或者采取不同的用人方式雇用劳动者而不考虑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做法致使企业面临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企业等单位在雇用劳动者的过程中,为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应当自觉适用《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