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分析下这个民法案例
1952年土改时,杜某与其母共分瓦房4间。1960年母病逝。1963年杜与韩某结婚,一年后生一子,取名杜山。1969年杜因意外事故死亡。1970年春韩带子改嫁安某,杜山改...
1952年土改时,杜某与其母共分瓦房4间。1960年母病逝。1963年杜与韩某结婚,一年后生一子,取名杜山。1969年杜因意外事故死亡。1970年春韩带子改嫁安某,杜山改名为安山。韩再婚前夕,将房屋租赁给其表弟孙某,议定月租金4元。1972年韩见孙某人口多,经济拮据,即表示愿将4间瓦房赠送给表弟。孙十分感激,备了一桌酒席,请亲友、邻居作陪,当人众酬谢了韩。1980年韩病亡。1988年安山结婚无房居住,继父安某告诉他:“孙某住的是你生父房产。”安山知情后,即向孙要房。孙以该房是韩赠送为由,不予归还。安山诉至法院。
问:本案所涉及的历史事实有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哪些法律事实发生的?它们各自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展开
问:本案所涉及的历史事实有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哪些法律事实发生的?它们各自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展开
2个回答
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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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1963年杜与韩某结婚),主体是人,客体是婚姻关系,内容为婚姻。
租赁关系(韩再婚前夕,将房屋租赁给其表弟孙)主体为人,客体为租赁关系,内容为租赁
赠与关系(1972年韩见孙某人口多,经济拮据,即表示愿将4间瓦房赠送给表弟)主体为人,客体为赠与关系,内容为赠与
租赁关系(韩再婚前夕,将房屋租赁给其表弟孙)主体为人,客体为租赁关系,内容为租赁
赠与关系(1972年韩见孙某人口多,经济拮据,即表示愿将4间瓦房赠送给表弟)主体为人,客体为赠与关系,内容为赠与
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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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说的是在中国第一个土地法之前的事,当时没有房地产登记制度所以赠送的行为是有效的,还有过了二是年的诉讼最长时效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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