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0年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政法干警公告的招录范围及对象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招录职位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
(二)常住户口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并取得2010年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三)取得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非重庆市常住户口的应届毕业生;
(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者,须未就业、服务期满(服务期计算至2010年7月5日)且考核合格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具体报考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0年7月5日至1992年7月5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监狱警察的,双眼裸视在4·8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
(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七)具备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⒈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4.受到警告(不含警告)以上处分的;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6.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7.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8.曾被开除公职的;9.曾被辞退的;10.近五年来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11.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12.现役军人;13.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