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合同中招标服务费收取写为由甲方或中标人支付,合法吗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扩展资料: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的有关规定主要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布),2003年和2011年,国家发改委分别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文件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明确了招标代理费可以由招标人支付,也可以由中标人支付,但是必须有明确约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扩展资料: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规定,招标代理费通常由招标人支付.招标公司为接业务,才违违法与招标人串通公告由中标人支付。本来是三方约定,却直接变成转移付费责任给中标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