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期间,公司要求安装电脑监控软件,合法吗?
居家办公也是在工作又不是在偷懒。近期有一条新闻报道要求员工居家办公期间需要安装电脑监控软件,必须每5分钟自动截屏,每天截屏不够89次的算旷工。这样的要求难免会让人接受不了,毕竟是居家肯定不会像在公司那样严格。
本身这个时期居家办公也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我觉得大家作为职场中的人和企业都清楚一旦居家办公,让很多员工的工作效率、质量都没有办法达到跟公司上班期间相比较。
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是该企业要求员液察让工在工作期间,如果几次抓拍不到,就要扣除全部绩效,领导和HR也会跟着扣钱。因为规定每5分钟抓拍一没腔次人脸要求太紧张,工作期间肯定有人都不敢去上厕所,更别提上大号,主要担心无法被抓拍到,但是人的正常生理反应总不能因为这5分钟给憋住吧!
只要员工按时完成工作布置的任务,不就行了,毕竟职场中是很有竞争力,做得不够好,很可能会被辞退,这一点相信大家心里都跟明镜似的,所以对工闹局作不可能有一点怠慢。虽说有滥竽充数的人存在,毕竟是少数人,很简单的事情,干嘛又那么麻烦呢?
该事件在网上大肆的发酵之后,该企业也做出了回复称:网络爆料存在失实和夸张描述,事实上公司采取了适度宽松的原则,在确保员工工作效率的同时,也给予员工充足的休息时间,不存在89次抓拍算旷工这种情况。
从形式上看,公司要求员工安装监控软件,监督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本身不涉及违法,关键在于公司要明确告知员工远程监控的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要必须经过员工本人的同意,否则就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所以在特殊时间,员工的居家办公企业看的不是员工产出,而是“员工坐在电脑前”的时间,这肯定有点离谱。如果企业只看工作时间和考勤,就离over时间也就不远了。
我认为居家办公期间大家遇到这样的事情,企业可以把工作内容和时间的安排可以提前跟员工沟通好,有一个时间限制和节点,大家也会理解的。也相信很多员工是很自觉的,尤其当下的就业环境中,每个人都在力争上游,自身又怎能偷懒。
问锋档题一:在员工电脑上装监控软件,可以吗?
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之规定可知,经过员工书面单独同意这是允许的,但安装的监控软棚基碰件只能监控与工作有关之事务,不能窃取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换而言之,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释明监控软件的安装目的、监控内容以及监控范围,超出内容和范围的,劳动者当然可以予以拒绝。
用人单位强制安装监控软件,侵犯劳动者个人隐私,倘若情节严重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的解决途径是为员工提供工作用电脑以及手机,在工作用设备中安装软件。
那么倘若用人单位满足上述条件,员工不同意装监控软件,公司该如何处理?能否不排居家办公?能否按照违纪处理?
倘若用人单位已尽到上述合理义务,向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劳动者拒不配合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倘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条件,那么可以向劳动者释明新冠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方式:一个月内按照劳动合同标准支付正常工资,超过一个月的按链谈照当地政策支付生活费。换而言之,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居家办公,采取多种方式与劳动者协商解决,譬如合理运用请休假制度:《劳动法问答|疫情期间让员工请假没有工资,合法吗?》
问题二:抓拍还是截屏?
答:这个问题同样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的范围,员工个人的信息可以让渡,但他人的隐私是不能进行让渡的。连续抓拍行为可能涉嫌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显然已经超过了必要合理限度。
譬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期间必须打开摄像头实时监控。这种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合理范畴。
问题三:5分钟抓拍合理吗?89次抓拍有一次不够能视为旷工吗?
员工在提供劳动期间,上个厕所倒个水必要的休息是合理的。会搞得大家连厕所都不敢上,或者需要抱个电脑上厕所,这就有点离谱。
而且有一次未抓拍到就视为旷工一天,显然与事实不符,也不合理。譬如经常有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约定,迟到一小时视为旷工一天,此等情况大概率被判不合理。这种抓拍少一次视为旷工,显然也逃不掉不合理的命运。
按照人性化的角度来分析,认为可能是用人单位用心良苦给安排集中上厕所倒水的时间。这妥妥的是军事化管理,人有三急都不管不顾了。
我认为只要是在工者凯手作时间之内对员工电脑进行监控是合法的,毕竟是工作时间,但是工作时间之外就是属于个人隐私,不能进行监管。
我们都知道公司电脑安装监控软件可以强制禁止单位公职人员上班时间玩游戏,上网,看电影等不良习惯。端正了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作风,增进了民众对企事业单位的信任,另外,由于减少了上网时间也为节能减排做了很大贡献。
雇主对劳动者在8小时之内的首嫌工作时间是可以进行监管的,有些人利用公司网络资孙宏源处理私人事务甚至接外包等活动,这些大大损害了公司的利润,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义务在劳动时间内全身心投入工作,如果上班期间员工的私事儿因为被公司监控而闹得人尽皆知,以至于进行民事诉讼,那么员工也是得不偿失的。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人们对于隐私和数据安全愈发重视,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发展更新。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棚唯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所以,该公司还应做好对应的员工凯和仿信息保护,确保收集范围的合理性,比如确保是工作时间内收集。
对应《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理必要,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这里的核心是“合盯纤理”。在我们看来,每5分钟抓拍一次人脸几次抓拍不到扣绩效,这个时间频次并不合理。
这是不合法的行为,员工辩段肆们可以拒绝其恶劣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燃消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我们拥有隐私权,拥有选择不被监控携轿的权利,卧室等私人空间是我们隐私权保护的一部分,公司不能打着监督的旗号侵犯隐私权,虽然在疫情困难的时期,但是公司也应该结合法律法规同时体谅员工,想办法促进员工的积极性从而使公司正常运行而不是用这种“强制性”手段去“控制”员工,虽然合同可能说着“自愿”,可有多少人是真正自愿同意签署合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