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播放电影是否需支付版权等费用
需要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4-05-11 广告
推荐于2017-11-28
在公共场合放电影侵权吗?
第四十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发行、放映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经营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进口电影片的;
(三)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的;
(四)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的;
(五)非法复制电影片的。
第四十四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必须征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办理出版、复制、发行、放映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
2013-07-13
虽然不知道最终结果,但既然有诉讼,那这就是个问题。
2013-07-13
201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