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一个问题。

我于2006年6月来到这家公司,今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自此我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整两年。我知道新劳动法有个补偿金的说法,我想知道,公司应该... 我于2006年6月来到这家公司,今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自此我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整两年。我知道新劳动法有个补偿金的说法,我想知道,公司应该给我多少补偿金。是两个月工资还是一个月工资,或者是半个月工资?
Re:383640363j --
那么刚好六个月是应该补偿一个月工资吧。也就是此前12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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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芳的伊甸园e4
200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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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1个月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你公司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那么你公司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由于你的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未实施之前就存在的,而且在旧法并没有规定你这种情况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你的经济补偿年限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为1个月的工资.
百度网友05d3c96e0
200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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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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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凯金融GG
2019-07-24 · TA获得超过3.5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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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你可以去我用户名中的网站看一下,里面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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