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道税法的题目,求大神帮忙!!!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1)2011年该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
5600-4000+800-694+4-300-760-200-100+120-250+34=254万元
(2)2011年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的项目:
A:国债利息收入4万元是免税收入。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广告费支出50万元〈6400*15%=96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是70万元,则税前扣除=6400万*5‰=32万元业务招待费是70万元,则税前扣除=70万*60%=42万元根据上述计算,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D:2008年12月10日,国税总局颁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为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并扣除的基础上,再加成50%的比例,作为企业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附加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上述优惠政策,技术研发费用60万元,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50%=30万元
E:《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利润的12%金额=254*12%=30.48万元,所以公益捐赠支出,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30.48=7.52万元
F:《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14%=28万元,本公司支付职工福利费31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28=3万元
G:《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0*2.5%=5万元,本公司支付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2万元
H:《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200*2%=4万元,本公司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4=1万元
I:《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十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2011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54-4+38-30+7.52+3+2+1-34=237.52万元
(4)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37.52*25%=59.38万元
5600-4000+800-694+4-300-760-200-100+120-250+34=254万元
(2)2011年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的项目:
A:国债利息收入4万元是免税收入。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广告费支出50万元〈6400*15%=96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是70万元,则税前扣除=6400万*5‰=32万元业务招待费是70万元,则税前扣除=70万*60%=42万元根据上述计算,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D:2008年12月10日,国税总局颁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为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并扣除的基础上,再加成50%的比例,作为企业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附加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上述优惠政策,技术研发费用60万元,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50%=30万元
E:《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利润的12%金额=254*12%=30.48万元,所以公益捐赠支出,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30.48=7.52万元
F:《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14%=28万元,本公司支付职工福利费31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28=3万元
G:《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0*2.5%=5万元,本公司支付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2万元
H:《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200*2%=4万元,本公司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4=1万元
I:《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十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2011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54-4+38-30+7.52+3+2+1-34=237.52万元
(4)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37.52*25%=59.38万元
追问
很详细,大赞!感谢!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