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案例分析 紧急·!!!!!

案例分析:某企业职工刘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了四年半的时候,企业出资9000元送刘某进行业务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中规定:刘... 案例分析:某企业职工刘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了四年半的时候,企业出资9000元送刘某进行业务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中规定:刘某结业后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随之延长;若结业三年内刘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结业后,在企业工作了一年就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后来刘某多次与企业交涉,企业最终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要刘某赔偿企业为其支付的9000元培训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刘某认为企业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而且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付给他经济补偿金。 问题: (1)该案例中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条款属于什么性质的条款? (2)这一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企业要求“赔偿9000元培训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刘某提出企业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能否得到《劳动合同法》的支持?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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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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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性质条款。
2、有法律效力。企业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这要分两种情形:一、刘某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最后同意的,就没有经济补偿金;二、如用人单位不堪刘某的交涉,自己提出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刘某就能享有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匿名用户
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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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条款属于限制性质条款;
2、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企业要求赔偿额的是刘某业务培训的费用,因此符合法律规定。
3、刘某主动辞职,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害,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能得到《劳动合同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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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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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限制性质条款;
2、条款具有法律效力,赔偿额是刘某业务培训的费用,因此合理。
3、刘某主动辞职,给单位造成损害,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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