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一家美国给哦纳斯在某地的子公司与一家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纺织品购销合同。该合同是在新加坡洽谈并签订的,要求中国公司将纺织品从中国运往美国母公司。因卖方中国公司延期交货,买方... 一家美国给哦纳斯在某地的子公司与一家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纺织品购销合同。该合同是在新加坡洽谈并签订的,要求中国公司将纺织品从中国运往美国母公司。因卖方中国公司延期交货,买方依合同规定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没有约定解决合同纠纷应使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问:对此,美国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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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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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哪个国家起诉,
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解决合同纠纷应使用的法律,
因此法院应当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

对于母子公司方面的法律,如子公司被操纵等问题时,
应适用法院地法,即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
匿名用户
20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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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可能产生的诉讼行为所适用的法律做约定,所以,在买房向美国法院起诉时,倘若中国法院应诉,且根据法院地法此时买卖双方可以就适用的法律做出补充约定,那么双方可以再行约定。或者直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卖方所在地、买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等中选择一处为最密切联系地,并适用当地尸体法律。
《联合国国际货物贸易公约》并非强制适用,而采用自愿适用原则,适用当事人之前为选择此规则,则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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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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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美国民事诉讼法应该解决的问题,我们没有学过美国的民事诉讼法,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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