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房产过户给一方,是否还属于共同财产?
男子百米
9.95 - 吉姆·海因斯(美国),1968年10月14日,墨西哥
9.93 - 卡尔文·史密斯(美国), 1983年7月3日,美国科罗拉多
9.83 - 本·约翰逊(加拿大), 1987年8月30日,意大利罗马
9.92 - 卡尔·刘易斯(美国),1988年9月24日,韩国汉城
9.90 - 勒罗伊·伯勒尔(美国),1991年6月14日,美国纽约
9.86 - 卡尔·刘易斯(美国),1991年8月25日,日本东京
9.85 - 勒罗伊·伯勒尔(美国),1994年7月6日,瑞士洛桑
9.84 -多诺万·贝利(加拿大),1996年7月27日,美国亚特兰大(千分位成绩9.835)
9.79 - 莫里斯·格林(美国),1999年6月16日,希腊雅典
9.78 - 蒂姆·蒙哥马利(美国),2002年9月14日,法国巴黎
9.77 - 阿萨法·鲍威尔(牙买加),2005年6月14日,希腊雅典(千分位成绩9.768)
9.77 - 贾斯汀·加特林(美国), 2006年5月12日,卡塔尔多哈(千分位成绩9.766)
9.77 - 阿萨法-鲍威尔(牙买加),2006年6月11日,英国盖茨黑德(千分位成绩9.763)
9.77 - 阿萨法-鲍威尔(牙买加),2006年8月18日,瑞士苏黎世(千分位成绩9.762)
9.74 - 阿萨法·鲍威尔(牙买加),2007年9月9日,意大利列蒂
男子百米
9.95 - 吉姆·海因斯(美国),1968年10月14日,墨西哥
9.93 - 卡尔文·史密斯(美国), 1983年7月3日,美国科罗拉多
9.83 - 本·约翰逊(加拿大), 1987年8月30日,意大利罗马
9.92 - 卡尔·刘易斯(美国),1988年9月24日,韩国汉城
9.90 - 勒罗伊·伯勒尔(美国),1991年6月14日,美国纽约
9.86 - 卡尔·刘易斯(美国),1991年8月25日,日本东京
9.85 - 勒罗伊·伯勒尔(美国),1994年7月6日,瑞士洛桑
9.84 -多诺万·贝利(加拿大),1996年7月27日,美国亚特兰大(千分位成绩9.835)
9.79 - 莫里斯·格林(美国),1999年6月16日,希腊雅典
9.78 - 蒂姆·蒙哥马利(美国),2002年9月14日,法国巴黎
9.77 - 阿萨法·鲍威尔(牙买加),2005年6月14日,希腊雅典(千分位成绩9.768)
9.77 - 贾斯汀·加特林(美国), 2006年5月12日,卡塔尔多哈(千分位成绩9.766)
9.77 - 阿萨法-鲍威尔(牙买加),2006年6月11日,英国盖茨黑德(千分位成绩9.763)
9.77 - 阿萨法-鲍威尔(牙买加),2006年8月18日,瑞士苏黎世(千分位成绩9.762)
9.74 - 阿萨法·鲍威尔(牙买加),2007年9月9日,意大利列蒂男子百米
9.95 - 吉姆·海因斯(美国),1968年10月14日,墨西哥
9.93 - 卡尔文·史密斯(美国), 1983年7月3日,美国科罗拉多
9.83 - 本·约翰逊(加拿大), 1987年8月30日,意大利罗马
9.92 - 卡尔·刘易斯(美国),1988年9月24日,韩国汉城
9.90 - 勒罗伊·伯勒尔(美国),1991年6月14日,美国纽约
9.86 - 卡尔·刘易斯(美国),1991年8月25日,日本东京
9.85 - 勒罗伊·伯勒尔(美国),1994年7月6日,瑞士洛桑
9.84 -多诺万·贝利(加拿大),1996年7月27日,美国亚特兰大(千分位成绩9.835)
9.79 - 莫里斯·格林(美国),1999年6月16日,希腊雅典
9.78 - 蒂姆·蒙哥马利(美国),2002年9月14日,法国巴黎
9.77 - 阿萨法·鲍威尔(牙买加),2005年6月14日,希腊雅典(千分位成绩9.768)
9.77 - 贾斯汀·加特林(美国), 2006年5月12日,卡塔尔多哈(千分位成绩9.766)
9.77 - 阿萨法-鲍威尔(牙买加),2006年6月11日,英国盖茨黑德(千分位成绩9.763)
9.77 - 阿萨法-鲍威尔(牙买加),2006年8月18日,瑞士苏黎世(千分位成绩9.762)
9.74 - 阿萨法·鲍威尔(牙买加),2007年9月9日,意大利列蒂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缴纳 关注。 那么有哪些情况呢? 以下为您解答。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子是一方名下的吗?
1. 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 产权登记在投资人子女名下,只能视为赠与给其中一个子女,该不动产应认定为配偶的个人财产。本文需要注意“婚后购买”。 如果是婚前购买的,本条不适用于婚后将所有权转让给孩子。
2.配偶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取得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 首付款人姓名,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不动产。 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裁定该不动产属于产权登记人,未清偿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债务。 双方共同偿还婚后的贷款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赔偿对方。
适用本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 2. 支付个人财产的首付。 3.银行贷款。 上述行为必须由一人完成,且该不动产必须登记在该人名下。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本文不适用。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一方共同财产购买参与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另一方主张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本文需要注意的是,房子的产权不属于出资的夫妻。 未以父母名义登记的出资人享有债权,即可以请求分割债权。以上就是给您的答案,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