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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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必须约定的,法律只对试用期的期限做了一定的范围限制,而具体的试用期期限则需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另外不约定试用期也是可以的。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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