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 50

2003年12月18日下午6时许,公司职工刘小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刘小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 2003年12月18日下午6时许,公司职工刘小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刘小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04年1月14日刘小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小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北非必经途径,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做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试分析:
1.本案是否应作工伤认定?
2.刘小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具体如何办理?
分开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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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鱼冷菱0Ez1520
2008-10-30 · TA获得超过1.1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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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刘小姐提前下班是得到公司某领导同意的,而且非故意绕道,虽然不是必经之路,那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2、如果公司也认为是提前下班,那么也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毕竟是下班途中。除非公司认定其擅离岗位。

3、如果是工伤,那么在申请工伤认定后,然后作劳动能力鉴定,再向工伤保险机构落实工伤待遇。如果单位未给其上工伤保险,那么应该由单位按工伤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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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律师
2008-10-21 · TA获得超过83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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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事故的地点不是下班的必经之路,工伤认定很可能被撤消,那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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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中雨
2008-10-21 · TA获得超过11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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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判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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恨水2006
2008-10-25 · 超过5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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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应当认定刘小姐的交通事故为工伤。
根据〈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刘小姐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认定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以上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刘小姐应当依法申请劳动部门认定此意外为工伤。由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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