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合同中关于违约金和赔偿培训费?
我与单位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是试用期,合同中还规定若服务期未满五年则需缴纳三万违约金,我想咨询下如果我在试用期提出辞职是否要缴纳违约金呢?合...
我与单位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是试用期,合同中还规定若服务期未满五年则需缴纳三万违约金,我想咨询下如果我在试用期提出辞职是否要缴纳违约金呢?合同中还提到由甲方出资培训未满服务期的应赔偿培训费,但并没有注明培训费是多少,我也并没有再重新签订其他培训协议,来单位参加过几个培训,是不是也要赔偿培训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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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10-04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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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第二十四条规定,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依此规定,事业单位有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的法定义务。职业培训专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该类培训属于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2条专项培训的规定。而专项培训一般是指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培训,其内容仅指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如果没有什么专项培训,充其量也就属于职业培训范畴,则不能根据《专项培训服务协议》的约定要求工作人员赔偿专项培训产生的违约金。而且,安排专项培训已实际产生费用必须举示相应凭证证明。
关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专项培训和服务期)和第23条(保密义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从相关法律法规上也无相关规定,《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第17条规定,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一般的《专项培训服务协议》中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为:违约金=(剩余服务期/总服务期)*培训费用。
关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专项培训和服务期)和第23条(保密义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从相关法律法规上也无相关规定,《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第17条规定,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一般的《专项培训服务协议》中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为:违约金=(剩余服务期/总服务期)*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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