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和培训费,我该付多少?

我换了份工作,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提前一个月之约(但提前了一个礼拜),做完手头上的事情。。我就离开了原来的公司。。今天是公司发11月份工资的日子,公司借我违约之由,扣了我11... 我换了份工作,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提前一个月之约(但提前了一个礼拜),做完手头上的事情。。 我就离开了原来的公司。。今天是公司发11月份工资的日子,公司借我违约之由,扣了我11月份600元(说是200元违约+400元培训)的工资,还说我12月份7天(算工资应该是630)的工资也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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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他所谓的培训是我刚到公司两三天(试用期)的时候,听了一次讲座(几千人在一个礼堂里面的那种),当时还是因为没有人肯去(因为算我们休息的),我才去的。。。我是想问一下,这个违约费我要付多少?还有当时我上的这课的时候,没有说要我交钱啊。。。何况是试用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我觉得是用人单位应该做的事情。。。请哪位对劳动法比较精通的高人给我指导一下,谢谢~~
11月份的工资应该是1600,给了1000,扣了600.。。12月份实际上班天数是7天,不包括休息。。还有,我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没有什么公司机密在我这。。(今天是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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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法知本家 - 童生 一级” ,劳动法里面哪一条规定,要扣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我只想找到违约金的具体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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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仲翰
2008-12-21 · TA获得超过573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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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陈述的情况看,基本上应该认定培训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培训,而主张违约金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更“何况是试用期”。呵呵。当然,如果争议无法解决,首先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仍无法解决,就只能通过劳动争议进行仲裁了,详细你可带上资料到当地律师处做个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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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dyshop1028
2008-12-21 · TA获得超过94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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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为你提供的培训费用要有相关发票的;
三、按照你说的情况,用人单位的做法属违反,你可以去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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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05383
2008-12-21 · TA获得超过11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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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你这种培训,不需要赔偿单位什么培训费的,但是公司是可以扣你一个月工资,具体数字你自己算算

律师建议
如果认为不合理,可以到劳动部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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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ta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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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1 · TA获得超过5.5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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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违约金: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 条的规定,只有在单位对你进行了专项业务培训、或者是你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且单位与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的,才能对你约定违约金、在你违反规定解除合同时,才负有按约定赔偿单位违约金的义务。
  (2)据你所说:“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没有什么公司机密在我这“,公司也没有与你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所以:你无须承担竟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3)关于那培训:不管是什么形式的,讲座也好、授课也罢,如果不是针对你日后工作的专业培训,就不是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培训、就不能让你承担违约金。
  退一步说,即便是专业培训、你应当承担违约金:也不能是公司说扣多少就扣多少,公司必须拿出你培训所花费用的证据才行,而且,因为专业培训而约定服务期、你违约时的违约金:也不能是全部培训费,而应是约定的服务期剩下的年限的培训费。也就是说:培训费应以约定的服务期年限分担,你已经履行合同的年限的违约金应扣除、只应赔偿剩下年限的培训费。
  (4)综上:公司收你违约金是违法的,你可以与公司协商要回,如果协商不成,呆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划是提起劳动仲裁。
  附:相关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2、“何况是试用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我觉得是用人单位应该做的事情”:这个观点不是太正确,只要是公司进行了专项培训,不管是否在试用期,都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虽然是单位“应当做的事”,但劳动者也应当做的事是:遵守约定的服务期。

  3、你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就走人:属于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你应当说赔偿因此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但这损失是实际损失,不等于因为违反服务期约定和保密约定而应当承担的违约金。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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