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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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绿竹0HA
2017-07-31 · TA获得超过17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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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规定:
(一)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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