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与法规政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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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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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 朱留华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纲领性文件。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无疑是《决定》中的重头戏,而健全严格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显然是其亮点之一,势必会成为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转折点。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决定》的精神实质,抓紧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地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已成为各有关方面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紧迫、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决定》要求:“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这就为我们创新、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系统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明了方向。通过认真学习《决定》,结合参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重大专题的研究,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与法规政策完善的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主要方面

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侧重点主要涉及两项重大制度,一是征地制度,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这无疑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主要方面。

关于改革征地制度,《决定》提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对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明确界定,这既是迫切需要,又是难度较大的工作。目前,需要通过制定征地目录的方式入手确定,目录以外的用地不再征收。这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有了突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非公益性建设用地,不必通过征为国有的方式,就可以直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关于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决定》提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只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即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农村村民住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上述两项重大的改革,实际是建设用地取得方式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分界处就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边界线。其突破的地方,就是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经营性用地不必征收,而其用地取得的方式,就是经批准的用地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需要完善的法规政策

(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1.划定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补偿机制

按照《决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不得占用。对符合条件,确需占用的,必须论证、听证,依法报批,并要及时补划,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重、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多的粮食主产区,探索建立补偿机制。

2.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

各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行政辖区内补充耕地,本行政辖区内确实难以补充耕地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在省域内进行,但必须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补充耕地潜力等因素。

(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1.加强规划和用地标准管理

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坚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合理确定村庄撤并和乡(镇)村庄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从严制定农村各类非农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2.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各类非农建设项目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容积率、建设强度和产出效率。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

实施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最为重要的两项制度,迫切需要增强全民的国情意识和国策意识。这是健全长效机制的基础。

(三)改革征地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制定征地目录,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决定》要求:“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规划区范围外的经营性用地不必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由于“公益性”不易界定,可以采取排除法,把明显属于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用地列出,明显属于经营性用地的,不再征收;对介于公益性和经营性之间的用地,可以引入听证、裁决机制,由公众表决是否采取征收的办法。在听证和裁决的过程中挤压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之间的模糊空间,逐步形成公益性用地目录,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2.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

征地要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及时足额补偿农民。在政府划定的相同区域内,征地应采取统一标准补偿农民,征地补偿标准不随项目性质不同而不同。拓宽安置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要改变单一货币补偿的安置模式,积极探索补偿安置的其他有效方式,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1.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体系,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的权能设定

按照《决定》提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的要求,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区分为集体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和集体租赁土地使用权,对符合法定标准的宅基地、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实行划拨供地,确保农村公益性、保障性用地需要。其他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给。

2.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行为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明确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划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进入市场流转时,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以出让、租赁方式配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在公开市场操作。要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现行的城市国有土地市场统一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五)严格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住宅用地

1.严格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

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标准建房,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时,要考虑到农民建房的需要,将宅基地指标单列。

2.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统筹城乡发展

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好农村现有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建设项目,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经批准可将部分节省出来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但土地收益要反哺农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三、关于最近一段时期需要采取的措施建议

《决定》的贯彻落实,既有当前必须尽快着手开展的工作,又有要长期探索、不断完善的使命;既有法律法规修订、规范的任务,又有政策调整、完善的措施。我仅就最近一段时期要采取的措施谈点看法,权当建议。

(一)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决定》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

这是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与法规政策完善工作的基本前提。没有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满足于一知半解,出于对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利益的考虑,仓促盲目地出台一些政策、措施来抢占所谓的先机,势必会导致全国范围内的混乱。我们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文件精神吃透,把《决定》的要求弄明白,在此前提下,全面系统地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与法规政策完善工作。

(二)在工作中,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

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落实《决定》中关于“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定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我们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研究和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农民利益充分考虑到。农民问题始终是核心问题。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定要与农民的意愿及其长远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的权益,始终是我们的责任。在这方面一定要把正确的政绩观体现在科学的发展观上。

(三)继续进行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的相关探索,进一步总结和规范

各地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与法规政策完善,长期以来已经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探索,采取了一些措施,收到了一些成效,有关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也积极开展了试点,已有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在这方面需要加大调研力度,进一步总结和规范完善,为制度创新和法律政策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支持。

(四)抓紧研究相关法律问题

《决定》要求:“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因此,对《决定》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要抓紧研究,尤其是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作的新规定突破了现行法律,应尽快研究,提出规范性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要抓紧进行,尽快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修订程序,确保各方都能有所遵循,尤其要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

(五)我们在制度创新和法规政策完善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各省级规划纲要正在陆续报送审查。而《决定》中许多规定的实施到位,都与基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密切相关。这就有一个正在执行的规划和将要通过修编出台的规划的衔接问题。原则上的把握和技术上的对接必须统一好、协调好。各级政府,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成功有效地处理好这个关系,特别是针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应该有专门的规划,这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客观要求。

(六)要重视和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重视目前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在开展此项工作的过程中,要考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需要,调查工作完成之后,还要加强成果应用和及时更新,保持现势性,为包括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基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等工作在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基础数据(库)资料。

总的说来,在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的过程中,上边不能慢,下边不能急,中间不能抢,一定不能出现乱象。必须坚持尊重农民意愿,自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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