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开除后,养老保险工龄还算作视同缴费年限吗?
这种状况,全国没有统一的答案。
大家都晓得,假如被单位开除了的话,根据过去的规则都是工龄清零,连续工龄从职工重新就业开端计算。关于连续工龄的认定,认定规则是以本企业工龄为主。普通是依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施行细则修正草案》特地工龄的章节肯定的。
首先,关于企业职工来说,由于曾经施行了养老保险制度多年,特别是就业曾经根本完成市场化。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很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严重违背规章制度的,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到开除。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连续工龄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会由于开除就产生任何变化,不会影响养老金待遇。
不过假如是早些年做出的开除决议,还是有效的。根据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正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留用观察,开除。开除是最严重的惩罚,一切工龄将会从重新就业开端计算。不过该奖惩条例曾经于2008年废止了。
1986年国度还公布了《国营企业解雇违纪职工暂行规则》,这一规则是国度配合国有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而做出的。在《暂行规则》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白被解雇的职工重新就业后,被解雇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兼并计算。因而,开除和被解雇的处置方式实践上是不一样的。有关《暂行规则》2001年被废止。
总体来说,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及其施行条例只要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定根据“作出开除”一说,自然就不会呈现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清零一说。不过2012年废止之前被开除的,就不行了。
另外,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要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则》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则,这两个法律法规仍然是有效的。这属于法定受权,假如职工由于严重违法违纪遭到了开除处分(开除处分普通在刑事判决以前),连续工龄自然就清零了。因而,原用人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也就不算了。(“连续工龄”很多人可能不了解,但是换为“本单位工龄”大家就好了解多了。)
大家都明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普通都属于国度公职人员,他们的待遇源自于企业和人民交纳的税收,请求严厉一些也是应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