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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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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dominium: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Кондоминиум法律翻译刍议 评
Кондоминиум法律翻译刍议
张建文
【摘要】
Кондоминиум应当翻译为“区分所有、区分所有权或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建筑物所有权”,而不是不动产综合体,方才符合约定俗成的术语的含义,才不致于因词害义,疑云丛生。
【关键词】 Кондоминиум Condominium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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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俄语中кондоминиум一词与拉丁语中的Condominium有着极大的关联,这个关联就是俄罗斯法制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近代化的过程中都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俄罗斯在古代时期对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文化的吸收和借鉴,基督教会在传播和发展罗马法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比如俄罗斯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罗斯法典》就被认为是教会的创造物,“我们当时也正在模仿拜占庭的样本做着类似的法典编纂工作。当地教会司法方面的需要推动了这项工作,而拜占庭的大纲式法典又给这种工作提供了现成的形式和方法。……教会人士也就开始尝试编纂一本法典,既要把在罗斯实行的法律习惯复现出来,又要符合教会所带来或在教会影响之下改变了的观念和关系。这中尝试的结果便是《罗斯法典》。”[1]罗马法正是通过这种影响深入到罗斯社会中,“甚至说是主要途径,这种影响之重要不仅在于它把新的法律准则带进罗斯的律法里,还因为它带来了构成法律意识的基础的一般法律概念与法律定义”。[2]“在俄罗斯国家的基辅时代中最重大的事件是988年弗拉吉米尔治下对拜占庭基督教的皈依;随后,又接受了拜占庭关于教会与国家的一些法律观念,宗教法庭也建立起来了,他们依据拜占庭——罗马法对案件加以裁决。”[3]
“无论是俄国还是中欧、西欧,在中世纪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其法律都受到罗马法的强烈影响,……自彼得大帝以后的俄国沙皇在其立法中都模仿西欧模式或运用受到罗马法影响的流行的欧洲观念。因而我们可以说,俄国法,如同德国或法国法一样,曾同属受到罗马法影响的欧洲大陆法系,由于这个缘故,大陆法学家可以毫无任何特殊理解困难地探究俄国法”。[4]所以我们在谈论кондоминиум的翻译时,应当追根溯源,探究与之同一的、同义的拉丁语Condominium的含义,这样才能使得кондоминиум法律翻译具有相对的有限的统一性,否则人人各执一词,会使得读者无所适从,手足无措。
为了尽可能地接近准确地翻译кондоминиум的意思,笔者认为应当从罗马法中的词源的意义、字典中的кондоминиум或condominium的意义、以及在俄罗斯立法中所使用的кондоминиум的意义中,去寻求合乎习惯的全面的含义。
一、Condominium在罗马法中的意义
“数人可以对同一物拥有所有权,或者用通俗的话来说,物可以归属人所有或有数人共有。这种关系构成共有所有权或共有condominio或comunione)。”[5]
在罗马人中所有权的早期称谓是mancipium。而Proprietas(所有权)作为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则是在帝国晚期主要相对于ususfructus(用益权)而被加以适用的, 它是指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英文中的property一词即来源于它。而所有权的另一个称谓dominium则更古老,但不那么具有技术性,而且它也被用来指“家父”的一般权利或对任何权利的拥有。[6] 而家父的一般权的标的是相当广泛的,“包括妻子、儿女、买入的市民、奴隶、牛马和其它财物等”家长管辖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7]
二、在字典中的кондоминиум(dondominium)的含义
从俄语构词法的意义上说,con和dominium构成了condominium,俄罗斯法学在借鉴罗马法的时候,引进了这个词,并按照基里尔字母和拉丁字母的对应关系,仿照condominium创造了俄语中的кондоминиум这个词,无论是从法律文化的传播和法律制度的移植的历史还是从欧洲各国语言之间的相互借用的事实上看,这一点都不足为怪。譬如德国早期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几乎都是用拉丁文做成,到了后来才陆续有用德文写的著作或者是把拉丁文翻译为德文,因而可以说拉丁文曾经是几乎整个欧洲通用的语言,其他的语言如英语、法语、德语、俄语等语言从拉丁语中汲取营养可以说几乎是必然的事情了。在德国就曾经发生了所谓的“国语纯化运动”,该运动认为:“国语与国民性由密接之关系,爱祖国者亦爱其国语,此该国语为国民直接表现者也。德语者,实结合德人之唯一纽带也。”大力鼓吹德国人之用德语,对于从英文和法文等语言中借鉴来的词汇尽皆驱除,甚至连希腊语言和拉丁语言中借鉴来的也不放过,正如日本学者穗积陈重所言:“始则排斥法国语,继则排斥称为世界雄邦之英国国语。由是中世以来因继承希腊、罗马文化,而沿用数百年之希腊语源,拉丁语源之归化语,亦于国语纯化名称之下,驱逐净尽矣。”[8]从此可以看出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在拉丁语系国家的民族语中,词汇的广泛借鉴是个普遍现象,而在法律科学范围内更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Con这一词根具有“与其他人”,“共同”的意思。与具有“控制”、“管理”意义的dominium结合在一起便具有了“与其他人一起对财产予以控制管理”的意思。[9]
在我国学者主编的一部大型字典《俄汉大字典》中,就认为кондоминиум的含义为“(两国或者属国对某地的)共同统治,共同管辖”。[10]该词条体现了кондоминиум所具有的某些意义,但是编者将该词的含义缩小了许多,与现代кондоминиум的意思有相当的差异。
为了取得кондоминиум与英文中的condominium一致的意义,应当去追寻在当代英语法律词典中condominium的词义。一种认为condominium是指:1、(由另两国或多国)共管的国家;2、(产权为居住者自有的)公寓(的单元)。[11]还有一种认为condominium就是指:1、(有两个政府共同行使政府职能的)共管;2、共管下的政府(或领土);3、(多人合住的建筑物里的)单独住房的个人所有权与建筑物共同使用部分的共有权相结合的所有权。[12]
可见,无论是在俄汉字典还是英汉字典中,对于共同管理的意思是一致的,从现在国内外法学研究的实践看,condominium一词解为:“区分所有”或“区分所有权”。[13]所不同的就是在Кондоминиум是否具有(多人合住的建筑物里的)单独住房的个人所有权与建筑物共同使用部分的共有权相结合的所有权的意思?
三、在俄罗斯立法中的кондоминиум的含义
在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规定,在多套住宅房屋中,住宅所有人除拥有属于他的住宅占用的房舍外,房屋中共有财产所有权的份额也属于他所有(第289条);多套住宅房屋中,承受房屋结构的公共房舍,在一套住宅内外为多套住宅服务的机械、电力、卫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属于各住宅所有人按份共有;住宅所有人无权转让其住房中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份额,也无权实施导致该份额脱离住宅所有权而单独移转的其他行为(第290条)。该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权的一个特点是,该共有权是直接因为公民获得具体的住房的所有权的事实而产生的。这样,买方在购买多套住宅的具体的住房时在获得具体住房的所有权的同时,也将成为住宅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参加者:共有房舍、支撑结构、住宅设备以及诸如此类”。[14]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译本)[15]忠实地按照俄语原文将квартира в многоквартирном доме 翻译为“多套住宅房屋”,极为拗口,其实简单地说,不过是在一幢大的建筑物(дом)中,有许多被上下左右分割所有的成套的住宅(квартира),其实就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16]
俄罗斯有学者认为1996年6月5日俄罗斯联邦法律《住宅所有人协会法》第5条“处于共管下的财产(имущество в кондоминиуме)应理解为统一的不动产财产综合体,包括地基和坐落其上的住宅建筑物,其他的不动产客体,其中可以划分为用以居住和其他目的的几个独立部分(例如,安置商店、工作室)并属于公民或者法人(住房所有人),而其他的部分(共有财产)属于他们按共有份额所有。”[17]可见,俄罗斯的立法中也是认为кондоминиум包含了两个部分的权利,一是属于所有人专有的所有权,二是属于全体所有权人按份共有的所有权,而且这两部分所有权还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
中国政法大学鄢一美教授据此认为кондоминиум为不动产综合体,不动产综合体是俄罗斯现行立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动产,根据俄罗斯1996年5月颁布的《关于住宅所有团体法》的规定,不动产综合体是由划定区域的土地和坐落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为了居住的目的而设的各独立客体组成,上述物构成统一的不动产综合体.住宅的具体占有人对建筑物种住宅的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或共有权),对其余部分享有按份共有权。[18]
细心的读者在这里将会再次发现:кондоминиум所具有的专有权和共有权共存的意义跟condominium的含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将кондоминиум翻译为不动产综合体是忠实于俄语原意的,几乎是俄语源文的影印,但是对于国内法学界来说,要理解这个不动产综合体的含义可就要大费周折了。本来在我国法学界,经过改革开放这二十多年的引进和消化,许多术语在国内已经取得了大致统一的含义,而同一的含义也有了大致统一的术语,也就是说在意义和术语之间已经建立了约定俗成的对应关系,一般不至于会引起同一领域内的同行的误解、费解和无解.在国内,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等都是对同一含义的表达: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包含对自己居住的房屋的所有权和对房屋所必需的建筑物的部分的共有权的所有权。如果生硬的照相式的翻译кондоминиум为不动产综合体,无疑将打乱民法学的整个概念体系的和谐性和统一性,徒然增加对本来就已经有定论的术语的理解。
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将翻译кондоминиум为“区分所有、区分所有权或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建筑物所有权”,而不是所谓的不动产综合体,这个让即使是从事民法学研究的人也一下子无法明白地知晓其中含义的译法,才能符合已经约定俗成的术语的通常意义,才不至于因词害义,疑云丛生。
【注释】
1版第212-213页。
[2].同[1],第220-221页。
[3].[德国].茨威格特、克茨 著: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526页。
[4]. [德国].茨威格特、克茨 著: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532页。
[5].[意大利]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30页。
[6].同[3]第196页.
[7].周木丹吴文翰 谢邦宇: 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1版,第94页.
[8].[日本]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9].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47页.
[10].刘泽荣 主编:俄汉大字典,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1版. 第370页.
[11].A.S.Homby: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1997年9月第1版,第290页.
[12].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64页.
[13].[日本]田中英夫等编:《英美法辞典》,第178页,转引自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第47页.
[14].[俄罗斯]В. Р. Скрипко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собственников жилья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я. 载于:Госудорство и право ,No.9. 24-28.
[15].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 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34-135页.
[16].Граждански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ОО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2000-08-03.
[17].同[12].
[18].鄢一美:俄罗斯不动产物权变动及其登记制度的特点,较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2年第2期,第139页.
【写作年份】2003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 民法学(含婚姻家庭继承法)
Кондоминиум法律翻译刍议 评
Кондоминиум法律翻译刍议
张建文
【摘要】
Кондоминиум应当翻译为“区分所有、区分所有权或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建筑物所有权”,而不是不动产综合体,方才符合约定俗成的术语的含义,才不致于因词害义,疑云丛生。
【关键词】 Кондоминиум Condominium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点击次数】554
【阅读次数】0
在俄语中кондоминиум一词与拉丁语中的Condominium有着极大的关联,这个关联就是俄罗斯法制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近代化的过程中都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俄罗斯在古代时期对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文化的吸收和借鉴,基督教会在传播和发展罗马法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比如俄罗斯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罗斯法典》就被认为是教会的创造物,“我们当时也正在模仿拜占庭的样本做着类似的法典编纂工作。当地教会司法方面的需要推动了这项工作,而拜占庭的大纲式法典又给这种工作提供了现成的形式和方法。……教会人士也就开始尝试编纂一本法典,既要把在罗斯实行的法律习惯复现出来,又要符合教会所带来或在教会影响之下改变了的观念和关系。这中尝试的结果便是《罗斯法典》。”[1]罗马法正是通过这种影响深入到罗斯社会中,“甚至说是主要途径,这种影响之重要不仅在于它把新的法律准则带进罗斯的律法里,还因为它带来了构成法律意识的基础的一般法律概念与法律定义”。[2]“在俄罗斯国家的基辅时代中最重大的事件是988年弗拉吉米尔治下对拜占庭基督教的皈依;随后,又接受了拜占庭关于教会与国家的一些法律观念,宗教法庭也建立起来了,他们依据拜占庭——罗马法对案件加以裁决。”[3]
“无论是俄国还是中欧、西欧,在中世纪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其法律都受到罗马法的强烈影响,……自彼得大帝以后的俄国沙皇在其立法中都模仿西欧模式或运用受到罗马法影响的流行的欧洲观念。因而我们可以说,俄国法,如同德国或法国法一样,曾同属受到罗马法影响的欧洲大陆法系,由于这个缘故,大陆法学家可以毫无任何特殊理解困难地探究俄国法”。[4]所以我们在谈论кондоминиум的翻译时,应当追根溯源,探究与之同一的、同义的拉丁语Condominium的含义,这样才能使得кондоминиум法律翻译具有相对的有限的统一性,否则人人各执一词,会使得读者无所适从,手足无措。
为了尽可能地接近准确地翻译кондоминиум的意思,笔者认为应当从罗马法中的词源的意义、字典中的кондоминиум或condominium的意义、以及在俄罗斯立法中所使用的кондоминиум的意义中,去寻求合乎习惯的全面的含义。
一、Condominium在罗马法中的意义
“数人可以对同一物拥有所有权,或者用通俗的话来说,物可以归属人所有或有数人共有。这种关系构成共有所有权或共有condominio或comunione)。”[5]
在罗马人中所有权的早期称谓是mancipium。而Proprietas(所有权)作为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则是在帝国晚期主要相对于ususfructus(用益权)而被加以适用的, 它是指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英文中的property一词即来源于它。而所有权的另一个称谓dominium则更古老,但不那么具有技术性,而且它也被用来指“家父”的一般权利或对任何权利的拥有。[6] 而家父的一般权的标的是相当广泛的,“包括妻子、儿女、买入的市民、奴隶、牛马和其它财物等”家长管辖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7]
二、在字典中的кондоминиум(dondominium)的含义
从俄语构词法的意义上说,con和dominium构成了condominium,俄罗斯法学在借鉴罗马法的时候,引进了这个词,并按照基里尔字母和拉丁字母的对应关系,仿照condominium创造了俄语中的кондоминиум这个词,无论是从法律文化的传播和法律制度的移植的历史还是从欧洲各国语言之间的相互借用的事实上看,这一点都不足为怪。譬如德国早期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几乎都是用拉丁文做成,到了后来才陆续有用德文写的著作或者是把拉丁文翻译为德文,因而可以说拉丁文曾经是几乎整个欧洲通用的语言,其他的语言如英语、法语、德语、俄语等语言从拉丁语中汲取营养可以说几乎是必然的事情了。在德国就曾经发生了所谓的“国语纯化运动”,该运动认为:“国语与国民性由密接之关系,爱祖国者亦爱其国语,此该国语为国民直接表现者也。德语者,实结合德人之唯一纽带也。”大力鼓吹德国人之用德语,对于从英文和法文等语言中借鉴来的词汇尽皆驱除,甚至连希腊语言和拉丁语言中借鉴来的也不放过,正如日本学者穗积陈重所言:“始则排斥法国语,继则排斥称为世界雄邦之英国国语。由是中世以来因继承希腊、罗马文化,而沿用数百年之希腊语源,拉丁语源之归化语,亦于国语纯化名称之下,驱逐净尽矣。”[8]从此可以看出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在拉丁语系国家的民族语中,词汇的广泛借鉴是个普遍现象,而在法律科学范围内更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Con这一词根具有“与其他人”,“共同”的意思。与具有“控制”、“管理”意义的dominium结合在一起便具有了“与其他人一起对财产予以控制管理”的意思。[9]
在我国学者主编的一部大型字典《俄汉大字典》中,就认为кондоминиум的含义为“(两国或者属国对某地的)共同统治,共同管辖”。[10]该词条体现了кондоминиум所具有的某些意义,但是编者将该词的含义缩小了许多,与现代кондоминиум的意思有相当的差异。
为了取得кондоминиум与英文中的condominium一致的意义,应当去追寻在当代英语法律词典中condominium的词义。一种认为condominium是指:1、(由另两国或多国)共管的国家;2、(产权为居住者自有的)公寓(的单元)。[11]还有一种认为condominium就是指:1、(有两个政府共同行使政府职能的)共管;2、共管下的政府(或领土);3、(多人合住的建筑物里的)单独住房的个人所有权与建筑物共同使用部分的共有权相结合的所有权。[12]
可见,无论是在俄汉字典还是英汉字典中,对于共同管理的意思是一致的,从现在国内外法学研究的实践看,condominium一词解为:“区分所有”或“区分所有权”。[13]所不同的就是在Кондоминиум是否具有(多人合住的建筑物里的)单独住房的个人所有权与建筑物共同使用部分的共有权相结合的所有权的意思?
三、在俄罗斯立法中的кондоминиум的含义
在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规定,在多套住宅房屋中,住宅所有人除拥有属于他的住宅占用的房舍外,房屋中共有财产所有权的份额也属于他所有(第289条);多套住宅房屋中,承受房屋结构的公共房舍,在一套住宅内外为多套住宅服务的机械、电力、卫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属于各住宅所有人按份共有;住宅所有人无权转让其住房中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份额,也无权实施导致该份额脱离住宅所有权而单独移转的其他行为(第290条)。该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权的一个特点是,该共有权是直接因为公民获得具体的住房的所有权的事实而产生的。这样,买方在购买多套住宅的具体的住房时在获得具体住房的所有权的同时,也将成为住宅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参加者:共有房舍、支撑结构、住宅设备以及诸如此类”。[14]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译本)[15]忠实地按照俄语原文将квартира в многоквартирном доме 翻译为“多套住宅房屋”,极为拗口,其实简单地说,不过是在一幢大的建筑物(дом)中,有许多被上下左右分割所有的成套的住宅(квартира),其实就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16]
俄罗斯有学者认为1996年6月5日俄罗斯联邦法律《住宅所有人协会法》第5条“处于共管下的财产(имущество в кондоминиуме)应理解为统一的不动产财产综合体,包括地基和坐落其上的住宅建筑物,其他的不动产客体,其中可以划分为用以居住和其他目的的几个独立部分(例如,安置商店、工作室)并属于公民或者法人(住房所有人),而其他的部分(共有财产)属于他们按共有份额所有。”[17]可见,俄罗斯的立法中也是认为кондоминиум包含了两个部分的权利,一是属于所有人专有的所有权,二是属于全体所有权人按份共有的所有权,而且这两部分所有权还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
中国政法大学鄢一美教授据此认为кондоминиум为不动产综合体,不动产综合体是俄罗斯现行立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动产,根据俄罗斯1996年5月颁布的《关于住宅所有团体法》的规定,不动产综合体是由划定区域的土地和坐落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为了居住的目的而设的各独立客体组成,上述物构成统一的不动产综合体.住宅的具体占有人对建筑物种住宅的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或共有权),对其余部分享有按份共有权。[18]
细心的读者在这里将会再次发现:кондоминиум所具有的专有权和共有权共存的意义跟condominium的含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将кондоминиум翻译为不动产综合体是忠实于俄语原意的,几乎是俄语源文的影印,但是对于国内法学界来说,要理解这个不动产综合体的含义可就要大费周折了。本来在我国法学界,经过改革开放这二十多年的引进和消化,许多术语在国内已经取得了大致统一的含义,而同一的含义也有了大致统一的术语,也就是说在意义和术语之间已经建立了约定俗成的对应关系,一般不至于会引起同一领域内的同行的误解、费解和无解.在国内,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等都是对同一含义的表达: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包含对自己居住的房屋的所有权和对房屋所必需的建筑物的部分的共有权的所有权。如果生硬的照相式的翻译кондоминиум为不动产综合体,无疑将打乱民法学的整个概念体系的和谐性和统一性,徒然增加对本来就已经有定论的术语的理解。
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将翻译кондоминиум为“区分所有、区分所有权或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建筑物所有权”,而不是所谓的不动产综合体,这个让即使是从事民法学研究的人也一下子无法明白地知晓其中含义的译法,才能符合已经约定俗成的术语的通常意义,才不至于因词害义,疑云丛生。
【注释】
1版第212-213页。
[2].同[1],第220-221页。
[3].[德国].茨威格特、克茨 著: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526页。
[4]. [德国].茨威格特、克茨 著: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532页。
[5].[意大利]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30页。
[6].同[3]第196页.
[7].周木丹吴文翰 谢邦宇: 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1版,第94页.
[8].[日本]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9].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47页.
[10].刘泽荣 主编:俄汉大字典,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1版. 第370页.
[11].A.S.Homby: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1997年9月第1版,第290页.
[12].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64页.
[13].[日本]田中英夫等编:《英美法辞典》,第178页,转引自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第47页.
[14].[俄罗斯]В. Р. Скрипко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собственников жилья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я. 载于:Госудорство и право ,No.9. 24-28.
[15].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 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34-135页.
[16].Граждански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ОО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2000-08-03.
[17].同[12].
[18].鄢一美:俄罗斯不动产物权变动及其登记制度的特点,较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2年第2期,第139页.
【写作年份】2003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 民法学(含婚姻家庭继承法)
参考资料: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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