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学案例分析
2班、案情:武汉市江夏区居民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止,保险金额为83000元。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
2班、案情:武汉市江夏区居民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止,保险金额为83000元。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烟花爆竹。2008年2月16日上午,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李某与妻子走后,儿子觉得清净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将一只花炮点着,花炮在屋里兜圈乱窜喷火,其余烟花爆竹被相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去,只受皮肉之伤,当大火扑灭后,李某在清理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电、家具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核定,损失为38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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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符合家庭财产保险里面的火灾责任要素,但是因为火灾的原因有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有其过失的一面,可以考虑让他承担一部分
赔偿处理就不用细说了,室内物品按照第一风险赔付,记得扣折旧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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