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工作时间写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天,是否违法?
你好,这样做是违法的,以法律优先。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劳动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多出的8小时应算作加班,而且由于单位没有付加班费,你还可以要求赔偿。
关于维权,首先你应该搜集加班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词、工作报告等等,然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12333检举寻求救济,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劳动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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