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为什么会被雅典人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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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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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公元前470—公元前399)曾经说过:“雅典就像一匹钝马,而我就是一只不断叮它,让它具有活力的牛蝇。”正是他的这种性格使得他成为了一个传播思想的斗士。他通过与别人讨论,在刚开始时装作一无所知,经过讨论,使同他交谈的人明白他们自己的不足与缺点。这种苏格拉底式的反讽使很多智者当众出丑,他们视苏格拉底为眼中钉,而这些人大都是当时有影响的人物。苏格拉底之所以像牛蝇一样不断的叮咬他的同胞是因为他内心有某种力量非让他如此不可,他总是说他的心中有“神明指引”,而这正好成了他的反对者们抓住的他的致命把柄。他的反对者以慢神、创造新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来控告他,结果他在一个由501人组成的法庭上,以281票对220票被判有罪,以毒酒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陪审法院是雅典司法制度的一个最大的特点,雅典的陪审法院并不同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院,它的权力比现代法院要大得多,它实际是控制政府的主要机构,它可以审查当时政治生活中几乎所有的问题,其判决是最终的。陪审法院的陪审员最多可达6001人,一般案件也要有501人、1001人、1501人进行审判。按当时的法律,陪审员由选举产生。对苏格拉底进行审判的是一个由501人组成的法庭。
从苏格拉底之死我们可以看到雅典陪审法院制度存在着如下的缺陷。首先,人数众多,陪审员未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他们进行判断不是根据固定的法律,而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喜好,这使得判决带有极大的偶然性,法庭上的辩护能否打动听众往往决定着被告的命运。这种制度也在很大的程度上造就了它的另一个缺陷,这就是,法律发展的停滞和法律的不确定性。在雅典这种审判制度下,大众的审判代替了法官的评判,专业的法律知识已经显得不重要了,人们醉心于研究如何演讲,如何用动听的语言打动台下的听众,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只是大多数人的喜好,所以法律在雅典是不确定的。第三、舆论左右审判。在这样一种审判制度下,舆论要比法律和事实重要的多。前文讲过苏格拉底牛蝇一样不断的叮咬着他的同胞,用他那反讽式的谈话使很多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出丑,这使得苏格拉底在审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可以说在雅典的这种制度下,谁主宰了舆论,谁就可以主宰审判。第四、通过主观的投票选举决定客观上的事实。这是雅典审判的一个不合逻辑的缺陷。审判是没有任何调查和取证质证的,换句话说,审判不须要任何的证据,证据的作用是很微不足道的,最后的投票才是决定有无犯罪和应受何种处罚的依据。这种通过他人的投票来决定被告犯罪与否的审判显然是不合逻辑的。正因为这些缺陷的存在,才导致了苏格拉底的死。苏格拉底是死在雅典的民主审判之下的。“(苏格拉底的死)在民主身上永远留下了一个污点,这乃是雅典的悲剧性罪行”。
雅典的民主制度虽然存在着以上的缺陷,但那种民主的精神应该为当今社会所吸收。雅典的民主审判也给了我们今天创建司法制度时很大的启发。首先,法律应该是确定的。确定的法律是公正审判的前提,确定的法律也可以威慑犯罪。有人如此评价雅典司法“虽然希腊人有司法制度,却很难说他们有法律制度。他们没有制定出法典……他们在司法上的一个贡献,民众陪审法庭,采取了最易流于任性的形式,而于任何法律科学根本的不相容”。所以法律应该明确。其次,要有专业的法官和理性的审判。法官应该熟悉法律和能熟练运用法律,英国大法官柯克曾经说过“法律乃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识”。雅典的民众是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的,雅典的审判属于情绪化的,判决往往凭一时的激情作出,会导致判决的随意性。法院和法官应是对付这种随意性的有力的工具。再次、审判中要重视证据的作用。判决的作出要有足够和充分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对任何人作出有罪的判决。证据应该以物证为主,而不能仅仅依靠口头的证词就作出判决。这几点从雅典民主审判制度的不足得出的启发已经为今天的司法制度所吸收,在当今审判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苏格拉底作为一个智者,本可以逃避死刑,但他没有逃避,而是慷慨赴难,他的这种选择是对雅典民主审判的讽刺。苏格拉底死了,死在雅典的民主审判之下,死在了雅典民众的手中,留给后者的是对雅典制度的无限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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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史料记载,我比较怀疑。苏格拉底在当时是有很多支持者的,他可以说是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人物。总之我怀疑他自己想以死的方式,来换取个人的独立和觉醒。一种自我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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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主张人文和科学所以触犯了神,所以处死了他
陪审法院是雅典司法制度的一个最大的特点,雅典的陪审法院并不同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院,它的权力比现代法院要大得多,它实际是控制政府的主要机构,它可以审查当时政治生活中几乎所有的问题,其判决是最终的。陪审法院的陪审员最多可达6001人,一般案件也要有501人、1001人、1501人进行审判。按当时的法律,陪审员由选举产生。对苏格拉底进行审判的是一个由501人组成的法庭。
从苏格拉底之死我们可以看到雅典陪审法院制度存在着如下的缺陷。首先,人数众多,陪审员未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他们进行判断不是根据固定的法律,而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喜好,这使得判决带有极大的偶然性,法庭上的辩护能否打动听众往往决定着被告的命运。这种制度也在很大的程度上造就了它的另一个缺陷,这就是,法律发展的停滞和法律的不确定性。在雅典这种审判制度下,大众的审判代替了法官的评判,专业的法律知识已经显得不重要了,人们醉心于研究如何演讲,如何用动听的语言打动台下的听众,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只是大多数人的喜好,所以法律在雅典是不确定的。第三、舆论左右审判。在这样一种审判制度下,舆论要比法律和事实重要的多。前文讲过苏格拉底牛蝇一样不断的叮咬着他的同胞,用他那反讽式的谈话使很多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出丑,这使得苏格拉底在审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可以说在雅典的这种制度下,谁主宰了舆论,谁就可以主宰审判。第四、通过主观的投票选举决定客观上的事实。这是雅典审判的一个不合逻辑的缺陷。审判是没有任何调查和取证质证的,换句话说,审判不须要任何的证据,证据的作用是很微不足道的,最后的投票才是决定有无犯罪和应受何种处罚的依据。这种通过他人的投票来决定被告犯罪与否的审判显然是不合逻辑的。正因为这些缺陷的存在,才导致了苏格拉底的死。苏格拉底是死在雅典的民主审判之下的。“(苏格拉底的死)在民主身上永远留下了一个污点,这乃是雅典的悲剧性罪行”。
雅典的民主制度虽然存在着以上的缺陷,但那种民主的精神应该为当今社会所吸收。雅典的民主审判也给了我们今天创建司法制度时很大的启发。首先,法律应该是确定的。确定的法律是公正审判的前提,确定的法律也可以威慑犯罪。有人如此评价雅典司法“虽然希腊人有司法制度,却很难说他们有法律制度。他们没有制定出法典……他们在司法上的一个贡献,民众陪审法庭,采取了最易流于任性的形式,而于任何法律科学根本的不相容”。所以法律应该明确。其次,要有专业的法官和理性的审判。法官应该熟悉法律和能熟练运用法律,英国大法官柯克曾经说过“法律乃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识”。雅典的民众是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的,雅典的审判属于情绪化的,判决往往凭一时的激情作出,会导致判决的随意性。法院和法官应是对付这种随意性的有力的工具。再次、审判中要重视证据的作用。判决的作出要有足够和充分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对任何人作出有罪的判决。证据应该以物证为主,而不能仅仅依靠口头的证词就作出判决。这几点从雅典民主审判制度的不足得出的启发已经为今天的司法制度所吸收,在当今审判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苏格拉底作为一个智者,本可以逃避死刑,但他没有逃避,而是慷慨赴难,他的这种选择是对雅典民主审判的讽刺。苏格拉底死了,死在雅典的民主审判之下,死在了雅典民众的手中,留给后者的是对雅典制度的无限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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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史料记载,我比较怀疑。苏格拉底在当时是有很多支持者的,他可以说是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人物。总之我怀疑他自己想以死的方式,来换取个人的独立和觉醒。一种自我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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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主张人文和科学所以触犯了神,所以处死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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