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10
信访不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如下几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一、协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是劳动争议解决的第一种方式,凡纠纷能协商尽量协商,协商是一种节省时间、金钱等成本的方式。
二、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是什么意思呢?调解是由政府机关或者国家承认的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出面,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就双方争议提出解决方案,如果双方对调解方案同意的话,可以制作调解书。争议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书的效力,一经确认,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双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法主要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因为劳动仲裁是在双方争议比较激烈,必须经过中立的裁决机构依法仲裁,分清是非,所以需要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四、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的结果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对于非终局裁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关于诉讼,另外有《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本质上不是纠纷的解决形式,信访是对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一、协商程序;二、申请调解;三、仲裁程序;四、诉讼程序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