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收入缴纳3%减按2%征收怎样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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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报废的固定资产出售取得含税收入10.3万元,其中增值税为0.3万元为例,记账如下:
1、销售时会计分录为
借方:银行存款(10.3万);贷方:固定资产清理(10万),贷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0.3万)
2、交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0.3万);贷方:银行存款(0.2万),贷方:营业外收入(0.1万)。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年37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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