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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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老师的精华笔记
2022-08-27 · TA获得超过34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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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 一房二卖 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 房产过户 登记手续的情形。 而在该情形下,两个 房屋买卖合同 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 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 债务 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二、如何应对一房二卖 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需要仔细分析,具体如下: 1、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 产权过户 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 买卖合同 。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日常生活当中,经常购 买房 子的话,那么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比较多,比如说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可能会存在一房二卖的现象,一旦发生一房二卖,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为第二次卖房的效力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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