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10几年前,生产队土地征收,我们家里分了一个门面,这两天接到社区电话,说当时是按人口分的门面,4个人口一个门面,但是我家当时是公公、婆婆、大姑子,三个人口,我老公和我属于大学生,不算在人口内。现在要求我们退还四分之一门面,要是不退还,就把我家的门面封了,并走法律程序,请问这个情况可合理?这个门面10几年前就拿到了,房产证也是我跟我老公的名字,我也问了,确实几个大学生当时都没算人口,现在我们是不是必须要退?可是当时为什么又给了我们,现在我公公也去世了,具体当时情况也不清楚。具体退还方式,就是按现在市场价的四分之一,请问这个可合理,假如退还的话是按当时市场价还是现在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