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遗产分割问题!
两位老人拥有一座老瓦房(房产证是老爷爷的名字),3个子女:大女儿、二儿子、小女儿。大、小女儿出嫁后,二儿子和媳妇跟两位老人居住在老瓦房,因为孙子逐渐长大,所以决定扩建房屋...
两位老人拥有一座老瓦房(房产证是老爷爷的名字),3个子女:大女儿、二儿子、小女儿。
大、小女儿出嫁后,二儿子和媳妇跟两位老人居住在老瓦房,因为孙子逐渐长大,所以决定扩建房屋,于是二儿子和媳妇独自出钱把瓦房翻新成了一座两层水泥房,大小女儿也曾参于帮忙,但未出钱。现在老爷爷过世了,房产证任然是老爷爷的名字,想咨询现在翻新后的两层水泥房二儿子有没有什么权利? 展开
大、小女儿出嫁后,二儿子和媳妇跟两位老人居住在老瓦房,因为孙子逐渐长大,所以决定扩建房屋,于是二儿子和媳妇独自出钱把瓦房翻新成了一座两层水泥房,大小女儿也曾参于帮忙,但未出钱。现在老爷爷过世了,房产证任然是老爷爷的名字,想咨询现在翻新后的两层水泥房二儿子有没有什么权利? 展开
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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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证是爷爷的名字,这房的产权就是老人的,房子应是老人的遗产,由3个子女共同继承。
2、二儿子的翻修行为:有证据证明是二儿子出的钱,可以在分割房产前先清偿所出的翻修款和相应利息。
3、在遗产继承比例上,因为儿子和老人生前共同生活、对老人照顾较多,应比2个女儿适当多分,多分的比例由子女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官酌情确定。
2、二儿子的翻修行为:有证据证明是二儿子出的钱,可以在分割房产前先清偿所出的翻修款和相应利息。
3、在遗产继承比例上,因为儿子和老人生前共同生活、对老人照顾较多,应比2个女儿适当多分,多分的比例由子女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官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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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儿子的行为属于添附,添附后的不动产应属老人和二儿子共同共有
老人过世后,二儿子可以要求一半的房屋产权,然后就剩下的一半产权主张自己三分之一的继承权
至于大小女儿的行为,酌情处理
老人过世后,二儿子可以要求一半的房屋产权,然后就剩下的一半产权主张自己三分之一的继承权
至于大小女儿的行为,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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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分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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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要注意可以和应当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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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看来,我觉得应该给二儿子,女孩出嫁,尽到赡养义务了吗?当初不关心老人,现在反而回来想分一杯羹?没有良知!另外儿子花的扩建房的钱,于情于理该给儿子,不过如果真的讲证据,儿子未必会占上峰…不过还是一句话,亲情何必非要和铜臭连在一起?兄弟姐妹自己协商解决吧!个人拙见,不登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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