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帮助我看看证据可以推翻被告的证据吗?
关于起诉被告赵力通等人的视听证据说明书尊敬的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原告为交通肇事被害人连蕾的父母连森斌、张佰艳,依法对被告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
关于起诉被告赵力通等人的视听证据说明书
尊敬的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为交通肇事被害人连蕾的父母连森斌、张佰艳,依法对被告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陈立东、驾驶员赵力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人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和收据为一体合同,一个无效另一个也随着无效。)或者变更原告人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赔偿金额条款,即协议书的第一条。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合计145,143.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31,620.00元钱。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钱。独生女,26岁,教师。丧葬费11,523.00元钱.处理丧葬人员费用12,000.00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出差补助费。合计255,143.00元。减去被告人陈立东已付的16万元,尚应该赔偿145,143.00元。)
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力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原告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举证。
这些录音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九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要求。这些录音证据属于当事人有相反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证据的情况。 这些录音证据取得合法、音质清楚。录音原件均存放在当时的录音手机和录音笔原始载体里面。复制品已经和原件核对无误。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录音签定,包括测谎鉴定,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有四个。一、(FILE0016 wav 1.28Mb)--(光盘1)
二、(FILE0020 WAV 53.0MB)--(光盘2-1、2-2、2-3、2-4)
三 、(FILE0028 WAV 12.0MB,CONG)--(光盘3)
四、(FILE0000 CHK WAV 32.3MB)--(光盘4-1、4-2)
一、
2009年7月28日上午,原告连森斌用录音笔录音(亨思特dvr-262)和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在呼玛县法院对面的邮局门口谈话录音证据,包括赵树有请连森斌去他们住的旅店录的谈话录音证据。录音原件存放在当时的原始载体录音笔里面。(FILE0020 WAV 53.0MB)--(光盘2-1、2-2、2-3、2-4)
1、
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和车主陈立东,在2009年7月27日上午,在呼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力通交通肇事一案的时候,说:我在旅店给原告人连森斌10万现金,只有我们5个人在场。
而在7月28日上午8点多钟,在呼玛县法院外面,赵树有又对原告人连森斌说:给10万现金我不知道,没有这个事情,我只是去了正棋路储蓄所办理赔偿。(录音证据:(FILE0020 WAV 53.0MB)--(光盘2-1)从10分钟开始播放)
连森斌说“我证据不足,你在法院说,你在旅店给我10万元钱,哪我也没办法?”
赵树有回答“嗯,不是,这个事情,我也是不知道的,对不对?”
连森斌说“都是他出主意?”
赵树有回答“跟你说,这个事,我也是不知道的,就是在哪,邮电哪,我去了,对不对?咱们说良心话吧!” 展开
尊敬的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为交通肇事被害人连蕾的父母连森斌、张佰艳,依法对被告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陈立东、驾驶员赵力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人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和收据为一体合同,一个无效另一个也随着无效。)或者变更原告人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赔偿金额条款,即协议书的第一条。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合计145,143.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31,620.00元钱。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钱。独生女,26岁,教师。丧葬费11,523.00元钱.处理丧葬人员费用12,000.00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出差补助费。合计255,143.00元。减去被告人陈立东已付的16万元,尚应该赔偿145,143.00元。)
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力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原告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举证。
这些录音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九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要求。这些录音证据属于当事人有相反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证据的情况。 这些录音证据取得合法、音质清楚。录音原件均存放在当时的录音手机和录音笔原始载体里面。复制品已经和原件核对无误。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录音签定,包括测谎鉴定,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有四个。一、(FILE0016 wav 1.28Mb)--(光盘1)
二、(FILE0020 WAV 53.0MB)--(光盘2-1、2-2、2-3、2-4)
三 、(FILE0028 WAV 12.0MB,CONG)--(光盘3)
四、(FILE0000 CHK WAV 32.3MB)--(光盘4-1、4-2)
一、
2009年7月28日上午,原告连森斌用录音笔录音(亨思特dvr-262)和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在呼玛县法院对面的邮局门口谈话录音证据,包括赵树有请连森斌去他们住的旅店录的谈话录音证据。录音原件存放在当时的原始载体录音笔里面。(FILE0020 WAV 53.0MB)--(光盘2-1、2-2、2-3、2-4)
1、
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和车主陈立东,在2009年7月27日上午,在呼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力通交通肇事一案的时候,说:我在旅店给原告人连森斌10万现金,只有我们5个人在场。
而在7月28日上午8点多钟,在呼玛县法院外面,赵树有又对原告人连森斌说:给10万现金我不知道,没有这个事情,我只是去了正棋路储蓄所办理赔偿。(录音证据:(FILE0020 WAV 53.0MB)--(光盘2-1)从10分钟开始播放)
连森斌说“我证据不足,你在法院说,你在旅店给我10万元钱,哪我也没办法?”
赵树有回答“嗯,不是,这个事情,我也是不知道的,对不对?”
连森斌说“都是他出主意?”
赵树有回答“跟你说,这个事,我也是不知道的,就是在哪,邮电哪,我去了,对不对?咱们说良心话吧!” 展开
2个回答
20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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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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