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土地违法性质是依据现状还是依据规划
2020-01-16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判定入罪的标准所涉及的土地主要为“基本农田”、“耕地”、“林地”等概念,而这些概念或属于土地利用现状概念,或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那么,应依据何种标准确定涉案土地的性质?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出现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涉案土地性质的界定有一定出入的问题,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定土地性质上起何作用?两者关系如何?涉案土地的数量又该如何确定?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土地违法案件中对土地性质的判定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以及对违法土地数量的认定方法等。
首先,关于土地违法案件中对土地性质的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按照原来批准的用途和性质使用;如果需要改变用途,必须重新申请,经过批准方可。未经批准而改变土地用途的,即为违法用地。那么,原用途和原性质又如何来判定呢?实践中,地籍台账和土地规划都涉及土地性质,即地类问题。地籍台账记录的是现状地类,也就是当前状态下土地所属的地类;土地规划中的地类是规划地类。衡量是否属于土地违法行为,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用途或者地籍调查的用途确定,而不能依据规划的用途。
其次,关于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的现时状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的未来状态。土地用途从现状用途到规划用途转变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例如,一地块现状为农用地,规划为建设用地,在经批准并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前,土地的性质仍为农用地,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判定违法土地的性质,依据的是现状,但不等于规划不影响违法案件的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该活动是否符合规划,都应当处罚,但是处罚方式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直接影响到对涉案土地的处理方式。
再次,关于土地类违法案件中涉案土地数量的认定。涉案地块中基本农田、耕地或林地等的具体位置和数量的认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来完成。实践中,通常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会同地籍人员去现场进行勘测定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