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山东商会的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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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常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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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海南省山东商会(HSBA:Hainan province Shandong Busines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海南省山东商会是山东人在海南投资合作发展的平台,由山东籍人在海南省范围内投资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山东工商企业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联合组织,是经海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并由鲁琼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非营利性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山东驻琼企业、工商户服务,加强山东驻琼工商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山东驻琼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山东工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山东工商企业在琼的信誉,树立山东人的良好形象,为促进鲁、琼两地的经济技术交流和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山东工商企业来海南发展,并成为鲁、琼两地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海南省山东商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海南省山东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南省商务厅,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海南省山东商会的办公地址在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海南省山东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山东工商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山东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山东工商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援助服务。
(三) 组织协调山东工商企业开展与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项目合作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和引导更多的山东工商企业来海南投资发展。
(四) 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 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会员财会制度、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六)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信息会,组织会员出国(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山东工商企业的整体优势。
(七) 组织山东工商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参与和开发有益于提高山东工商企业整体地位事项,树立山东工商企业的良好形象。开展会员之间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拓展商机。
(八)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海南省山东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海南省山东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海南各市县注册登记的以山东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牌。会员如果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未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由本会筹备组经过充会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以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单位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热心为山东驻琼工商企业服务的贡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作为本会最高核心领导层,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决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权限以外的各项事宜。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3/4以上会长与常务副会长、监事会主任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监事会主任2/3以上表决方可生效。重大事项必须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山东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决定本会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商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作好分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会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重新选举。
(二)、监督本会的各项管理及其它相关活动。
(三)、监事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监事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不论来源于捐献或赞助都属本会所有,必须建账立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30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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