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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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判17
2022-06-28 · TA获得超过45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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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 问题

  1、劳动派遣者转换用工单位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其应该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但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劳动合同中应明示告知,劳动合同 问题。

  2、项目性或季节性等非全日工作者或自由职业者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其应该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但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劳动合同中应明示告知。

  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比例可否单独在《员工手册》上体现?

  答:可以,但同时也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无效。

  4、外资企业必须成立工会组织或设立工会代表吗?

  答:《工会法》规定,外资企业必须成立。

  5、 工资条例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是工资条例的上位法,所以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6.试用期实习学生在企业实习是否为劳动关系,签订合同后可否设定?

  答:不是,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设定试用期。

  7、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企业或派遣公司是否要承担社保住房义务?

  答: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是依劳动法法理,可要求承担社保,住房则不承担。

  8、 培训期的工资如何定?

  答:应以正常工资支付。

  9、请问因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企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是否可以超出培训费用本金的范围?

  答:不应超过培训费用本金。

  10、《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提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可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还是在2008年1月1日前连续订立两次的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在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为准,合同范本《劳动合同 问题》。2008年1月1日以前的不算。

  11、除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向单位支付违约金?那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吗?

  答:可以,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2、新法从2008年起实行后,对旧法中原有行为或新法中新约定的既往行为是否追溯?如07年新招员工未签订合同的,此期间行为是否受新法约束?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新法无溯及力。

  13、 各地合同法细则出台前,如何执行新法?

  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即可。

  14、 劳动法受益范围是否包括在校学习,对学生实习是否有约束?

  答: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依法理应包括。

  15、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约定的解约补偿高于法定标准,如何计算?

  答:依约定。

  16、 无固定期限合同内,雇主可不可以根据雇员的表现降薪?

  解释: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依法理可以,但是应在合同中在劳动报酬的部分约定,雇员表现如不符合一些岗位要求规定可以降薪;但应在合同或规章中对表现细化。也即,无约定则视为不得降薪。

  17、根据新合同法,雇主基本上无法实施末位淘汰而解除员工合同,这会不会变相地保护了消极员工,而对积极员工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呢?或者对企业来说增加了许多隐性成本?

  答:不是。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8、 代表处能有人事权吗?即能否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模糊,依法理可以。

  19、《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吗?还是在新法实施后须进行变更,这样的约定不再有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效。

  20、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是必须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如果劳动者一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呢?

  答:必须,如果劳动者一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21、 劳动法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月均工资或企业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本人月工资吗?

  答:是本人月工资

  答、如果用人单位数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仅第一年支付二倍劳动报酬,还是一直支付下去,支付几年的双倍报酬?

  答:支付几年的双倍报酬

  23、必备条款不足会造成什么后果?(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岗位)

  答:合同无效。

  24、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待岗,是否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

  答:应该属于。

  25、规章制度的告知,是否能通过网上公告?2008.1.1前制定的规章,是否需要重新制定?如何修订,程序如何?

  答:可以网上公告,但应做一个阅读表,有员工签字已在网上阅读,什么内容等.如与《劳动合同法》有抵触就需修改,否则可不修改。由用人单位修改,具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规定的办理。

  26、第一章第8条“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如何具体操作“告知”,是否需有书面证据?

  答:其语义并未提及必须书面,即可以口头告知。

  27、第五十条“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十五日内办理社会关系转移”——员工不转怎么办?是否要有书面证明?员工不转怎么办?

  答:是员工责任,但最好有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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