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道气体打压试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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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气体管道依次进行:
a.管道升至工作压力4.0MPa,检查管道是否漏气。肥皂水检漏无漏气为合格。
b.管道打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倍。每隔1min每次增压0.3MPa
持续3min,目测管道无变形为合格。
c.采用压缩空气吹扫,末端气流20m/s。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脏物出现。
d.试验合格后,用法兰盖密封管道待用。
二.喷嘴安装
a.安装前检查喷嘴型号、规格、孔径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b.系统管道试压吹扫合格,支吊架牢固,方可安装。
c.在吊顶房间内喷嘴装饰盘应与吊顶面齐平。
三.打压前准备
1、打压时提前一天通知甲方、总包及监理;在打压测试时全场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完毕后逐步放气对管路进行吹扫。
四.控制系统调试
a.电气控制系统安装完毕后,进行检查.试验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自动灭火装置的调试及联动运转。
b.自动灭火联动方案见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a.管道升至工作压力4.0MPa,检查管道是否漏气。肥皂水检漏无漏气为合格。
b.管道打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倍。每隔1min每次增压0.3MPa
持续3min,目测管道无变形为合格。
c.采用压缩空气吹扫,末端气流20m/s。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脏物出现。
d.试验合格后,用法兰盖密封管道待用。
二.喷嘴安装
a.安装前检查喷嘴型号、规格、孔径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b.系统管道试压吹扫合格,支吊架牢固,方可安装。
c.在吊顶房间内喷嘴装饰盘应与吊顶面齐平。
三.打压前准备
1、打压时提前一天通知甲方、总包及监理;在打压测试时全场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完毕后逐步放气对管路进行吹扫。
四.控制系统调试
a.电气控制系统安装完毕后,进行检查.试验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自动灭火装置的调试及联动运转。
b.自动灭火联动方案见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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