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分析

被告人叶某(男,28岁,司机)于某年10月份的一天,驾驶一辆大卡车为运输公司送磷肥。途经一段山路时,正当下坡,突然汽车制动器失灵,汽车刹不住,急速下行,随时都有翻车于深谷... 被告人叶某(男,28岁,司机)于某年10月份的一天,驾驶一辆大卡车为运输公司送磷肥。途经一段山路时,正当下坡,突然汽车制动器失灵,汽车刹不住,急速下行,随时都有翻车于深谷的危险。在这危急时刻,叶某急中生智,把方向盘往里打,使车头本身擦山而行,用车身与山壁的摩擦力减慢车速。车速减慢了,但仍不能停住,危险并没有消除。这时,对面有一辆运煤卡车,慢速爬坡上行。叶某见两辆车车速均较慢,为了使自己的下行车停住,消除危险,就采取了与上行车相撞的措施。结果,车停住了,但两辆车的发动机都撞坏了,后来花去修理费47000余元,加上叶某用车头与山壁摩擦所造成的损坏修理费12000余元,共计59000余元。未发生任何人身伤亡,货物也均未有损失。
问:试分析本案中叶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展开
 我来答
徽我是通涵钰9P9707
2010-08-25 · TA获得超过3693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1550
采纳率:0%
帮助的人:2054万
展开全部
  本案中叶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本案(1)叶某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不采取与上行车相撞的措施,就有翻车于深谷的危险。(2)正当下坡,突然汽车制动器失灵,汽车刹不住,急速下行,如果不与上行车相撞,就无法制止危险的发生。(3)张某所保全的生命(自己本人)和财产(磷肥)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张某采取的措施,未超过必要限度。所造成的59000余元损失,远比大卡车的车毁人亡的损失要轻得多。因此,叶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由于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受益人应当给予受损害一方适当的补偿。本案的受益人为运输公司,因为叶某为运输公司工作,如果发生车毁人亡的事故,运输公司不但要赔偿磷肥、损失车辆、还要赔偿工伤费用。而现在得益于这些损失的避免,应当对受损害方予以适当补偿。如果运输公司车辆已经投保,那么保险公司也是受益人,应参与对受损害方的补偿。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40543.html?wtp=tt

孝感孤独剑
2010-09-07 · TA获得超过2756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2693
采纳率:20%
帮助的人:1685万
展开全部
属于紧急避险!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