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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哪位知道的朋友能够告诉我。很急用!!!!若甲和乙订立了抵押合同,以其三间房屋做为抵押物。约定若甲在一年内无法偿还债务就将其三间房屋折价转让给乙,问,乙是否当甲无法履行...
希望哪位知道的朋友能够告诉我。很急用!!!!
若甲和乙订立了抵押合同,以其三间房屋做为抵押物。约定若甲在一年内无法偿还债务就将其三间房屋折价转让给乙,问,乙是否当甲无法履行债务时就可以这房屋的产权?? 展开
若甲和乙订立了抵押合同,以其三间房屋做为抵押物。约定若甲在一年内无法偿还债务就将其三间房屋折价转让给乙,问,乙是否当甲无法履行债务时就可以这房屋的产权??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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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甲无法履行义务的时候,乙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抵押权了。乙可以要求将房屋进行变卖,然后用价款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也可以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要求甲将房屋直接转让给自己。但是若想取得房屋的产权,必须得到房产部门进行登记过户之后,才能取得权利,在这之前,只享有请求权,并未实际享有房屋的产权,需要向对方主张或者上法院诉讼后,通过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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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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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抵押权人已经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人有权在主债务期限届满时行使抵押权,但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的约定,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将抵押物直接转让给自己。
参考法条:
《担保法》第40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参考法条:
《担保法》第40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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