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朝建立后,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具体指的是什么?
在明朝建立后,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具体指的是什么?地方实行的所谓“三司”分别是指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地方宣传行政部门相当于现在的地方政府机构,主要行使人民政权;地方量刑法官司相当于目前的地方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当地总司令是当地军方机构,掌管当地驻军部队。每个地方最重要的三个方面被分配给三个不同的人。按照我们现在的说法,他们都是水平平等的,各有侧重,互不指挥。
1.行中书省
总司令是官员的签名,简称总司令,属于三司省之一。明朝最高的地方军事首领是机构,是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而设置的军事机构,类似于中国近代的军区。
2.布政司
宣布署是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机关,原名元朝的行中书省。意思取自“朝廷有德、有禁、有继承、有广播,以下为公司”。明代任命使臣的管辖范围为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使臣秘书”、“布政司”和“藩属秘书”,不称“省”。在公文中,避免使用元代的“省”字,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地”。
政务司有一左一右特使,即一级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长官。然而,一个省的刑事名称和军事事务分别由省法官和指挥官管辖。布政司、按察司和都司合称“三司”,均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三司领导者与第二个产品具有相同的级别和相同的顺序。
3.按察司
按察司是明初中央政府的机构之一,属于都察院。入关后承袭明制,设置为省级地方政府机关,负责促进纪律、明确官吏管理、记录和审查各省犯人、调查口供和申诉等司法行政工作。英国统治下的香港法官也翻译为按察司。按察司相当于现任首席大法官。见香港大法官机构和香港行政长官按察司。
明代的机构设置可以说已经有了现代政治中机构设置的雏形,“三使司”的分权和相互制约在当地得以实施。在中央层面,在相应的废省制度中,有三司和三司官员互不隶属,直接对皇帝负责。同时废除了中书司、丞相,相权分设六部,为皇帝谋士设大学士阁。他们到达明神宗时,大学士被称为“阁老”,形成内阁制度,直接对皇帝负责,基本上管理所有政务。
明朝的三司,指的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三个“省级”部门。
明朝在地方实行的所谓“三司”分别是指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地方承宣布政使司相当于现在的地方政府机构,主要行使民政权;地方提刑按察使司相当于现在的地方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
地方都指挥使司是是地方军事机构,掌管地方驻军部队。每个地方最重要的三个方面就分交给了三个不同的人,按我们现在的话语来说,在级别上面都是平级,各有侧重点,互相没有指挥权。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参政等若干人,分掌县、州、府各级行政事务和财政,隶属吏部和户部。
简介
提刑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副使、佥事等若干人,执掌司法和监察官民、提举兴革等事,官员笞杖以下的处罚由它执行处理,徒、流以上的处罚则由它报三法司处理,隶属都察院和刑部。在中央层面,另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合称“三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