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忙看下我写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仲裁请求:1、判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交(办)在职期间应享有的社保、医保或现金赔付;2、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28元;3、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工资22...
仲裁请求:
1、 判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交(办)在职期间应享有的社保、医保或现金赔付;
2、 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28元;
3、 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工资2200元;
4、 判令被申请人依法退还申请人9月份工资押金1008元;
5、 判令被申请人依法退还申请人服装押金100元;
6、 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60;
以上六项费用共计4896元。(未含社保医保现金赔付项)
事实和理由:
1、2010年7月1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且被公司收取100元服装押金。申请人可提供服装押金收条、工作服2套以及工作至9月份的打卡表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收取100元服装押金的行为已经违反该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退还申请人的服装押金100元;
2、2010年9月6日,因被申请人工作单位人事调动未与申请人协商,且因为新工作环境缺少人员,造成申请人最长连续工作时间长达14小时。故申请人于2010年9月6日工作完毕后,于次日提交辞职申请。申请人可提供9月1日至6日打卡表为加班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申请人于9月1日至6日上班时间为63小时,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中的规定19小时。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加班费219元【1848元/30天=61.6/8小时=7.7*19=146.3*1.5=219.45元】。且被申请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支付加班费,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以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申请人不少于109元的赔偿金。
3、在申请人于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9月6日正常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的2010年7月、8月的工资为1100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7月、8月的双倍工资2200元。申请人可提供工资条证明月收入凭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退还非法扣留申请人自9月1日至9月6日的工资押金504元,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法律、应支付工资为1008元。申请人可提供打卡表为证;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违法的试用期、故被申请人应当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申请人1260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认真工作,然后被申请人却无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且违反法律规定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依法支付加班费,其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贵院依法裁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
1、 判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交(办)在职期间应享有的社保、医保或现金赔付;
2、 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28元;
3、 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工资2200元;
4、 判令被申请人依法退还申请人9月份工资押金1008元;
5、 判令被申请人依法退还申请人服装押金100元;
6、 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60;
以上六项费用共计4896元。(未含社保医保现金赔付项)
事实和理由:
1、2010年7月1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且被公司收取100元服装押金。申请人可提供服装押金收条、工作服2套以及工作至9月份的打卡表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收取100元服装押金的行为已经违反该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退还申请人的服装押金100元;
2、2010年9月6日,因被申请人工作单位人事调动未与申请人协商,且因为新工作环境缺少人员,造成申请人最长连续工作时间长达14小时。故申请人于2010年9月6日工作完毕后,于次日提交辞职申请。申请人可提供9月1日至6日打卡表为加班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申请人于9月1日至6日上班时间为63小时,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中的规定19小时。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加班费219元【1848元/30天=61.6/8小时=7.7*19=146.3*1.5=219.45元】。且被申请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支付加班费,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以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申请人不少于109元的赔偿金。
3、在申请人于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9月6日正常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的2010年7月、8月的工资为1100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7月、8月的双倍工资2200元。申请人可提供工资条证明月收入凭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退还非法扣留申请人自9月1日至9月6日的工资押金504元,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法律、应支付工资为1008元。申请人可提供打卡表为证;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违法的试用期、故被申请人应当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申请人1260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认真工作,然后被申请人却无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且违反法律规定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依法支付加班费,其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贵院依法裁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
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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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太多了!
作为仲裁员,我最烦的就是太长的申请书!
把事情简单的写明白就可以,没必要写太多,毕竟还需要开庭审理的!
我们天天处理劳动案子,都写的太长,浪费时间,看着也累!
作为仲裁员,我最烦的就是太长的申请书!
把事情简单的写明白就可以,没必要写太多,毕竟还需要开庭审理的!
我们天天处理劳动案子,都写的太长,浪费时间,看着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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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需要修改下,应该是各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
另外双倍工资第一个月不享受,应该享受8月1日至9月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你是什么地方的?社会保险费是不允许支付给个人的,仲裁不会受理现金赔付社会保险费的。
另外双倍工资第一个月不享受,应该享受8月1日至9月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你是什么地方的?社会保险费是不允许支付给个人的,仲裁不会受理现金赔付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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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不够清楚,补缴社保医保,社会保险已经包括了医疗保险,所以你必须要说明,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你的或现金赔付就不知道是什么东西了,也不知道要多少金额,你的保险也不知道要补缴多少个月。
2、支付加班费328元,是属于什么样的性质或时间的加班,比如: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还是工作日,所以在请求中必须注明。工作人员首先不会看下面的具体问题的。
3、支付工资2200元,是什么时间的工资不明确。
4、支付经济补偿金1260元,是多久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还是两个月。
5、事实理由不用那么罗嗦,只把事实经过提供出来就可以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支付加班费328元,是属于什么样的性质或时间的加班,比如: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还是工作日,所以在请求中必须注明。工作人员首先不会看下面的具体问题的。
3、支付工资2200元,是什么时间的工资不明确。
4、支付经济补偿金1260元,是多久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还是两个月。
5、事实理由不用那么罗嗦,只把事实经过提供出来就可以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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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加班只有9月1日-6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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