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录相并播出该人的行为吗?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昨天看到一个电视节目.有两个人(暂称甲和乙).这两个人之间有矛盾,甲想通过电视台一个专门调解纠纷的栏目给他们之间的关系调解一下.于是甲领着记者到了乙的家里.乙在和甲说话时...
昨天看到一个电视节目.有两个人(暂称甲和乙). 这两个人之间有矛盾,甲想通过电视台一个专门调解纠纷的栏目给他们之间的关系调解一下.于是甲领着记者到了乙的家里.乙在和甲说话时,发现有记者在录相,就告诉记者不要录相,并要记者离开.记者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记者受伤并且录相机损坏. 记者打电话报警,警察对乙拘留15天,并处罚金1000元. - 在这件事中,乙有没有权力要求不可以录相?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另外, 在有些暴光类的电视节目中,记者是用隐蔽方式拍摄当事人的行为的.这样不知道合不合法?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采访权(隐性采访包括偷拍偷录和涉入式采访、拒绝采访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展开
另外, 在有些暴光类的电视节目中,记者是用隐蔽方式拍摄当事人的行为的.这样不知道合不合法?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采访权(隐性采访包括偷拍偷录和涉入式采访、拒绝采访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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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法律层面上,没有所谓采访权的保障,对采访权主要是由宪法的公众知情权延伸而来(因为是宪法引申出的,级别太高,因此难有实际意义),然后有一个部门规章,新闻出版总署的《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级别又太低,不能和法律比)。
而公民的隐私权是有具体法律保护的,就是民法,在司法实践中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因此,个人认为,记者没有经过当事人允许,擅自宣传当事人信息,是违法行为,属于侵害公民隐私权;因为电视台是有广告营业收入,所以也侵害了肖像权等权利。
2.所谓的记者采访是社会公益,在法律上,个人认为是站不住脚的(只就法律而言)。因为电视台有广告收入,而广告多少和电视台的节目质量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不能简单的用社会公益就概括了记者的行为。
3.隐性采访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因为有一个大前提,就是采访权没有法律的保障,因此可以说,记者偷拍偷录和色狼的偷拍偷录在法律上没有区别(仅仅是因为记者有所谓的社会公益,因此免于处罚)。
4.但是···,我国的新闻是由党委在管,记者的采访权主要是由党委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在保护,在实际中很难在其中区分法律的作用。
5.结论: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否则违法,但他爸是李刚,建议躲着走。
而公民的隐私权是有具体法律保护的,就是民法,在司法实践中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因此,个人认为,记者没有经过当事人允许,擅自宣传当事人信息,是违法行为,属于侵害公民隐私权;因为电视台是有广告营业收入,所以也侵害了肖像权等权利。
2.所谓的记者采访是社会公益,在法律上,个人认为是站不住脚的(只就法律而言)。因为电视台有广告收入,而广告多少和电视台的节目质量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不能简单的用社会公益就概括了记者的行为。
3.隐性采访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因为有一个大前提,就是采访权没有法律的保障,因此可以说,记者偷拍偷录和色狼的偷拍偷录在法律上没有区别(仅仅是因为记者有所谓的社会公益,因此免于处罚)。
4.但是···,我国的新闻是由党委在管,记者的采访权主要是由党委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在保护,在实际中很难在其中区分法律的作用。
5.结论: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否则违法,但他爸是李刚,建议躲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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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类事件,当事人可要求记者出示相关证件。如果对方未能出示证件,你完全可以拒绝采访。你若不想曝光,可以与记者进行沟通,请其将你的面部打上马赛克,名字作化名处理等等。作为新闻工作者,也应该遵循职业道德,尽可能将报道双方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到最小程度。如果被采访对象本身就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这就意味着记者获取新闻素材的难度可能会加大,那么,他们当然会采取隐性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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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为了商业原因,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就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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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分为:
采访权(隐性采访包括偷拍偷录和涉入式采访、拒绝采访 )
报道权:报道权是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自己获取的新闻、材料和数据,经过写作编辑后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公开传播的权利。(采来能报、采来不能报、采来过后报)
舆论监督权(批评权、评论权)
优待权(交通、通讯方面)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
著作权: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些作品不管发表与否均受保护。
新闻工作者对新闻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两方面。精神权利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物质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义务分为:
A更正与答辩:更正,是指新闻报道中具体事项的交代出现失实,相关人有权要求媒体作出更正,媒体自身也有责任在发现差错时主动更正。
答辩,是指被新闻报道提及的相关人,有权对报道内容的公正性或全面性进行答辩。
B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绝密、机密、秘密)
C不得损害司法尊严
D不得侵害公民的隐私权
E不得搞“新闻诽谤”:无中生有,无事生非
F不得搞“有偿新闻”
G不得借采访的名义“拉”广告
H不得损害职业秘密、尊重当事人的正当要求、严正声明
I不得发布禁载新闻(破坏四项基本原则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教唆犯罪的、淫秽色情的)
从新闻记者的行业特性及法律要求来看,记者采访报道时享有合法采集新闻的权利,独立完成作品并予以发表、传播的权利,公正评论的权利,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同时,记者采访报道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采访报道应当真实、客观、公正,保守不能泄露的秘密,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新闻和牟取任何非法利益。
采访权(隐性采访包括偷拍偷录和涉入式采访、拒绝采访 )
报道权:报道权是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自己获取的新闻、材料和数据,经过写作编辑后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公开传播的权利。(采来能报、采来不能报、采来过后报)
舆论监督权(批评权、评论权)
优待权(交通、通讯方面)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
著作权: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些作品不管发表与否均受保护。
新闻工作者对新闻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两方面。精神权利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物质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义务分为:
A更正与答辩:更正,是指新闻报道中具体事项的交代出现失实,相关人有权要求媒体作出更正,媒体自身也有责任在发现差错时主动更正。
答辩,是指被新闻报道提及的相关人,有权对报道内容的公正性或全面性进行答辩。
B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绝密、机密、秘密)
C不得损害司法尊严
D不得侵害公民的隐私权
E不得搞“新闻诽谤”:无中生有,无事生非
F不得搞“有偿新闻”
G不得借采访的名义“拉”广告
H不得损害职业秘密、尊重当事人的正当要求、严正声明
I不得发布禁载新闻(破坏四项基本原则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教唆犯罪的、淫秽色情的)
从新闻记者的行业特性及法律要求来看,记者采访报道时享有合法采集新闻的权利,独立完成作品并予以发表、传播的权利,公正评论的权利,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同时,记者采访报道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采访报道应当真实、客观、公正,保守不能泄露的秘密,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新闻和牟取任何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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