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问题

以上海公司名义成立的一家境外公司,若境外公司发生亏损,亏损部分是否可冲减上海公司的利润,若境外公司盈得,上海公司是否需另外再交企业所得税... 以上海公司名义成立的一家境外公司,若境外公司发生亏损,亏损部分是否可冲减上海公司的利润,若境外公司盈得,上海公司是否需另外再交企业所得税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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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cx656589
2010-11-29 · TA获得超过1.3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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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境外公司发生亏损,按企业所得税法地17条规定 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若境外公司盈利,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七十七条明确:
可以抵兔的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法律以及相关规定而缴纳的税款 即,此项抵免限额的计算依据是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 规定,而不是中国境内税收法律及其相关规定
可以抵兔的税款,限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可以抵免的税款,限于企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
lilihua0326
2010-11-29 · 超过1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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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本法却规定了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国内税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如果允许境外亏损弥补境内盈利,由于对境外营业机构的税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则很容易引发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虚增境外亏损的动机,从而对国内税基造成侵蚀。虽然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是企业发生在境外同一个国家内的盈亏还是允许相互弥补的。这也体现了我国在处理跨国所得税事务时所坚持的“来源地优先”的原则,即发生在一国的亏损,应该用发生在该国的盈利进行弥补。企业所得税法正是按这一办法进行操作的,这将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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