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一个提问,谢谢!!

我想请问个问题:我1月10号进入一家公司的,然后26号放假了(春节假期),2月11号开工上班,现在是3月1号了,公司人事说:要按我在公司的时间算试用期(本来谈好试用期是一... 我想请问个问题:我1月10号进入一家公司的,然后26号放假了(春节假期),2月11号开工上班,现在是3月1号了,公司人事说:要按我在公司的时间算试用期(本来谈好试用期是一个月),春节放假不能算,所以我应该是2月24号才是正式员工,办社保医保之类从24号开始算,企业这样子的行为合不合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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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雅达d9
2011-03-01 · 超过2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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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试用期的计算当然是不扣除休息日的。
joynumen
推荐于2016-11-13 · TA获得超过96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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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按照劳动合同法,员工入职就应签署劳动合同,合同中应约定试用期。一般,签一年,试用期一个月。从你所言,公司人事管理很不规范,也不合法。一是公司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入职一个多月;二是社保医保应从入职时起算,而不是成为正式员工后。人事部没有及时考核你,是企业的失误,只要之前企业没有因你的工作不能而通知你延期转正,那么你就自然通过了转正。对此,建议你找公司的工会进行调解,工会不理,你就到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予以投诉。去之前,带好你的身份证、员工考勤卡等入职资料。必要时,还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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