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
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 ”王某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 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高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000元陶瓷。 另外, 高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
[问题]
(1)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高老太太摔断右腿所花去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若王某当时9周岁,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若王某当时13周岁且无个人财产,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6)陶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7)若王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高老太太受伤的损失应由承担责任?为什么? 展开
[问题]
(1)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高老太太摔断右腿所花去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若王某当时9周岁,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若王某当时13周岁且无个人财产,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6)陶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7)若王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高老太太受伤的损失应由承担责任?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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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险情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高老太太对于其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由胡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 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因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担。 根据 《民法通则》第127条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 本案中母猪撞伤高老太太是由于胡某指使王某用石块砸猪所致, 胡某和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若王某当时9岁,高老太太的损失应由胡某承担。因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该教唆、帮助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胡某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5)由胡某和王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胡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王某当时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而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6)由胡某、王某和猪的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猪的主人由于对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由猪的主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王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该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王某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由胡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 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因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担。 根据 《民法通则》第127条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 本案中母猪撞伤高老太太是由于胡某指使王某用石块砸猪所致, 胡某和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若王某当时9岁,高老太太的损失应由胡某承担。因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该教唆、帮助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胡某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5)由胡某和王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胡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王某当时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而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6)由胡某、王某和猪的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猪的主人由于对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由猪的主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王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该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王某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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