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2010年11月17日进公司,公司因岗位调动原因,在2011年5月25日与我解除合同,合同期限是一年。

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索取自己应得的赔偿?... 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索取自己应得的赔偿?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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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_yingjie
2011-05-20 · TA获得超过4.5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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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应该有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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